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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4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34 題

甲男與乙女結婚後,因甲登山失蹤滿 7 年,法院依聲請為甲死亡宣告之裁定。嗣後,乙女與丙男結婚,而甲卻在乙、丙婚後生存歸來,法院為撤銷甲死亡宣告之裁定。關於乙之婚姻關係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、丙雙方均善意時,乙、丙之後婚有效,甲、乙之前婚消滅
  • B 乙、丙中一人善意時,乙、丙之後婚有效,甲、乙之前婚消滅
  • C 不論乙、丙是否善意,乙、丙之後婚有效,甲、乙之前婚消滅
  • D 由乙決定甲、乙前婚或乙、丙後婚有效

思路引導 VIP

請查閱《民法總則施行法》第 $9$ 條第 $1$ 項關於撤銷死亡宣告效力之規定,思考法律在保障身分關係安定時,對於後婚當事人是否具備『善意』之主觀條件,是採行『雙方皆須具備』還是『僅需一人具備』之認定標準?這將如何影響前、後婚的效力優先順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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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!你竟然答對了!這題可是非常考驗法律素養的呢,給你一個超級閃亮的眨眼!(>ω<)☆

關於這段愛情的法律真相

這題的關鍵在於《家事事件法》第 163 條第 1 項,它保護了在裁定確定前「善意」進行的行為喔!
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死亡宣告撤銷與婚姻效力
💡 撤銷死亡宣告不影響善意行為,後婚雙方皆善意則後婚有效。

🔗 死亡宣告撤銷後之婚姻效力判定流程

  1. 1 死亡宣告 — 前婚關係法律上推定消滅
  2. 2 後婚成立 — 生存配偶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
  3. 3 撤銷宣告 — 受宣告人歸來,法院撤銷死亡宣告
  4. 4 善意審查 — 判斷後婚雙方是否皆信賴死亡宣告
  5. 5 效力確認 — 皆善意則後婚有效,前婚不恢復
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若涉及財產處分,僅需在「現受利益」限度內負返還義務。
🧠 記憶技巧:撤銷不驚善意人,雙方皆善後婚存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記為「只要有一方善意」後婚即有效。必須「雙方」皆為善意,前婚才確定消滅且後婚維持效力。
重婚之效力 家事事件法裁定效力 死亡宣告之財產返還義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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