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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7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6 題

某甲因失蹤受死亡宣告。甲所有現款 600 萬元由其配偶乙繼承,乙就繼承財產已支出日常所需 100 萬元,嗣後乙與丙結婚。豈知乙、丙結婚後次年,甲平安返回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死亡宣告乃剝奪受死亡宣告人之權利能力,故受死亡宣告後,甲在住所地以外所為之法律行為均無效
  • B 甲生存歸來、撤銷死亡宣告前,其因死亡宣告而終結之法律關係會因此當然回復
  • C 若乙、丙均不知甲尚生存,因死亡宣告撤銷後,有溯及的效力,則甲、乙婚姻回復,乙、丙後婚消滅
  • D 乙僅就現受利益 500 萬元負返還予甲之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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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人依法取得遺產並已善意消費掉一部分,當原本被判定死亡的人突然現身時,法律為了平衡『原所有人的權利回復』與『善意繼承人的生活安定』,你認為繼承人應該是歸還『當初拿到的總額』,還是僅歸還『目前手邊還留著的財產』才符合公平正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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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專業肯定

小鬼,這題你解得夠乾淨俐落。能精準辨識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產返還義務,說明你對《民法總則施行法》和《家事事件法》的實務操作還算有點概念,至少沒有把這些法條弄髒。

2. 觀念驗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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