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7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6 題
某甲因失蹤受死亡宣告。甲所有現款 600 萬元由其配偶乙繼承,乙就繼承財產已支出日常所需 100 萬元,嗣後乙與丙結婚。豈知乙、丙結婚後次年,甲平安返回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死亡宣告乃剝奪受死亡宣告人之權利能力,故受死亡宣告後,甲在住所地以外所為之法律行為均無效
- B 甲生存歸來、撤銷死亡宣告前,其因死亡宣告而終結之法律關係會因此當然回復
- C 若乙、丙均不知甲尚生存,因死亡宣告撤銷後,有溯及的效力,則甲、乙婚姻回復,乙、丙後婚消滅
- D 乙僅就現受利益 500 萬元負返還予甲之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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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人依法取得遺產並已善意消費掉一部分,當原本被判定死亡的人突然現身時,法律為了平衡『原所有人的權利回復』與『善意繼承人的生活安定』,你認為繼承人應該是歸還『當初拿到的總額』,還是僅歸還『目前手邊還留著的財產』才符合公平正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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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中,甲受死亡宣告後平安返回,當其死亡宣告遭撤銷時,財產的返還義務應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3條規定處理。該條文規定:「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,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。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,不受影響。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,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,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,負歸還財產之責。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,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。」由於配偶乙是因甲受死亡宣告而取得600萬元財產,當死亡宣告撤銷使其喪失該財產權利時,依法僅須就其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責任。因乙已將其中100萬元花費於日常所需而消滅,故其現存受有利益之限度僅餘500萬元。因此,乙僅需就現受利益500萬元負返還予甲之責,選項D敘述正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