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8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1 題
甲、乙兩人年齡均為 25 歲,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其受監護宣告之原因已消滅,精神狀態與一般正常人完全相同,惟尚未經法院撤銷監護宣告;乙因心智缺陷處於無意識狀態,有受監護宣告之原因,惟尚未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甲所為之意思表示,有效;乙所為之意思表示,無效
- B 甲所為之意思表示,無效;乙所為之意思表示,無效
- C 甲所為之意思表示,無效;乙所為之意思表示,有效
- D 甲所為之意思表示,有效;乙所為之意思表示,有效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一下:在法律的世界裡,為了維護交易安全,一個人的「法律名分(身分證上的註記)」與「大腦當下的運作狀態」,哪一個會決定法律行為的效力?如果一個人雖有成年人的名分,但當下完全無法理解自己的行為,法律會如何保護這份「真意」?反之,若法律已經白紙黑字剝奪了一個人的資格,在他重新取得這份資格前,他的單方面行為在法律上具有穩定性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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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的智慧:不只看「標籤」,更看「當下」
同學,你答對了這題,真的很棒喔!這顯示你已經掌握了《民法》裡一個非常溫暖也重要的概念:法律在保護人時,會從不同面向去考量。我們來一起看這兩個案例:
- 甲(受監護宣告者):你看,甲雖然現在精神恢復了,但《民法》第 15 條告訴我們,只要法院的監護宣告還沒撤銷,他的法律地位就仍然是無行為能力人。這就像法律給他貼了一個「受保護中」的標籤,這個標籤是形式上認定的,在撤銷前會一直有效。所以,為了保護他,依第 75 條前段,他做出的意思表示,法律會判定為無效。這是法律對弱勢者的細心呵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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