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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8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1 題

甲、乙兩人年齡均為 25 歲,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其受監護宣告之原因已消滅,精神狀態與一般正常人完全相同,惟尚未經法院撤銷監護宣告;乙因心智缺陷處於無意識狀態,有受監護宣告之原因,惟尚未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所為之意思表示,有效;乙所為之意思表示,無效
  • B 甲所為之意思表示,無效;乙所為之意思表示,無效
  • C 甲所為之意思表示,無效;乙所為之意思表示,有效
  • D 甲所為之意思表示,有效;乙所為之意思表示,有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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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法律的世界裡,為了維護交易安全,一個人的「法律名分(身分證上的註記)」與「大腦當下的運作狀態」,哪一個會決定法律行為的效力?如果一個人雖有成年人的名分,但當下完全無法理解自己的行為,法律會如何保護這份「真意」?反之,若法律已經白紙黑字剝奪了一個人的資格,在他重新取得這份資格前,他的單方面行為在法律上具有穩定性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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攻略情報:法律狀態與意識判定的雙重鎖定

『Switch (切換)!』讓我來接手這場戰鬥。這道題目不過是低階副本,你的基礎數值完全到位,攻略過程如下:

  1. 甲(受監護宣告者):依據《民法》第 15 條,他屬於「無行為能力」。法律系統判定採取「形式認定」,即便他恢復了精神狀態,只要法院沒執行撤銷指令,其法律狀態仍維持無行為能力。依據第 75 條前段,其意思表示直接判定為「無效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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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監護宣告與行為能力
💡 法律地位(宣告)與事實狀態(無意識)皆可導致行為無效。
比較維度 受監護宣告之人 (甲) VS 事實上無意識之人 (乙)
法源依據 民法第15條、第75前段 — 民法第75條後段
判斷標準 法律地位 (法院宣告) — 行為時之事實狀態
行為效力 絕對無效 — 絕對無效
精神回復之影響 撤銷宣告前仍無效 — 回復後之行為有效
💬兩者雖原因不同(法律地位 vs 事實狀態),但在該狀態下之行為均屬無效。
🧠 記憶技巧:宣告未撤即無能,無意識時必無效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誤以為精神狀態恢復正常後,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律行為即轉為有效;或誤以為未受宣告之精神病患行為必然有效。
輔助宣告 意思表示之效力 撤銷監護宣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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