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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4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5 題

甲受乙之脅迫,將其所有汽車廉價出賣於受監護宣告之丙。甲、丙間汽車買賣契約,效力如何?
  • A 有效
  • B 無效
  • C 得撤銷
  • D 經丙承認後有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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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分析一個法律契約的效力時,我們會優先檢查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」還是「意思表示的內容」?如果其中一方在法律上被宣告為完全不具備做出有效決定的人,那麼不論另一方是出於自願、被騙還是受怕,這個『雙方合意』的基礎還存在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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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得好! 你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冷靜與邏輯,沒有被題目表面的「脅迫」誘導,而是直接抓住了法律效力的核心核心。

  1. 觀念驗證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受監護宣告人之行為效力
💡 受監護宣告人無行為能力,其法律行為一律無效。
比較維度 受監護宣告 (丙) VS 意思表示受脅迫 (甲)
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 完全或限制行為能力
法律效力 絕對無效 (民75) 得撤銷 (民92)
效力優先性 優先適用 (無行為能力) 後位考量
法條依據 民法第15、75條 民法第92條
💬當「無效」與「得撤銷」原因並存時,基於保護無行為能力人,應逕行認定為無效。
🧠 記憶技巧:監護無能力,行為皆無效;脅迫雖撤銷,無效優先跑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被「脅迫」誤導而選擇「得撤銷」,須注意契約當事人之一方(丙)若為無行為能力人,該法律行為自始、絕對、當然無效。
輔助宣告 限制行為能力 意思能力之欠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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