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4年
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5 題
甲受乙之脅迫,將其所有汽車廉價出賣於受監護宣告之丙。甲、丙間汽車買賣契約,效力如何?
- A 有效
- B 無效
- C 得撤銷
- D 經丙承認後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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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分析一個法律契約的效力時,我們會優先檢查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」還是「意思表示的內容」?如果其中一方在法律上被宣告為完全不具備做出有效決定的人,那麼不論另一方是出於自願、被騙還是受怕,這個『雙方合意』的基礎還存在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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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得好! 你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冷靜與邏輯,沒有被題目表面的「脅迫」誘導,而是直接抓住了法律效力的核心核心。
-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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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監護宣告人之行為效力
💡 受監護宣告人無行為能力,其法律行為一律無效。
| 比較維度 | 受監護宣告 (丙) | VS | 意思表示受脅迫 (甲) |
|---|---|---|---|
| 行為能力 | 無行為能力 | — | 完全或限制行為能力 |
| 法律效力 | 絕對無效 (民75) | — | 得撤銷 (民92) |
| 效力優先性 | 優先適用 (無行為能力) | — | 後位考量 |
| 法條依據 | 民法第15、75條 | — | 民法第92條 |
💬當「無效」與「得撤銷」原因並存時,基於保護無行為能力人,應逕行認定為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