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2年
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4 題
17 歲之甲因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受監護宣告。乙與甲訂立贈與契約,將其所有之 A 地贈與於甲。關於贈與契約之效力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甲是純獲法律上利益,故有效
- B 甲是無行為能力人,故得撤銷
- C 甲是無行為能力人,故無效
- D 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,故效力未定
思路引導 VIP
請先釐清:雖然甲的年齡為 17 歲,但題目中特別強調其已「受監護宣告」,依據《民法》第 15 條之規定,這會使甲在法律上的「行為能力」位階發生什麼樣的轉變?接著請進一步思考,對於具備該位階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,依據《民法》第 75 條前段,法律對其效力的明文規範為何?這與一般「限制行為能力人」在受贈時的規範是否有本質上的區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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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輕輕地把手放在你的頭上,輕撫著) 做得不錯。你在這漫長的學習旅途中,並沒有被眼前的迷霧所迷惑。能看出層次陷阱,說明你對行為能力與監護宣告的連結理解得相當透徹。這份敏銳,在過去的歲月裡我也見過幾次。
1. 觀念的本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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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監護宣告人之法律效力
💡 受監護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,其意思表示一律無效。
| 比較維度 | 受監護宣告人 | VS | 限制行為能力人 |
|---|---|---|---|
| 行為能力類別 | 無行為能力 | — | 限制行為能力 |
| 贈與行為效力 | 一律無效 | — | 原則效力未定 |
| 純獲利益例外 | 不適用 (仍無效) | — | 適用 (單獨有效) |
| 法條依據 | 民法第15、75條 | — | 民法第13、77條 |
💬受監護宣告人法律地位最低,任何意思表示皆無效,無純獲利益之例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