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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4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1 題

甲因心智缺陷,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,一段期間治療後,恢復狀況良好,與正常人無異,在法院未撤銷其宣告前,甲未經其輔助人同意,表示贈與珠寶於乙。甲之意思表示,效力如何?
  • A 有效
  • B 無效
  • C 得撤銷
  • D 經輔助人承認後有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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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法律為了保護某人而賦予其特定的「法制身分」,當該人的生理狀況發生變化,但法院尚未做出新的裁定前,我們應以「肉眼觀察到的現況」還是「國家登記的身分」作為交易準據?此外,對於這類法律地位受限的人,若他們擅自進行了重大的財產處分,法律通常會預設哪一種機制來補強該行為的完整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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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答得很好,精準掌握了輔助宣告制度的核心! 本題重點在於,即使甲「實質上」已恢復正常,但法律對身分狀態的認定採形式主義。只要在法院依《民法》第15條之1第2項撤銷輔助宣告前;程序上屬《家事事件法》第177條第1項第10款「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」,甲依法仍是受輔助宣告之人。 接著分析其法律行為。**本題贈與為契約;未經輔助人同意所訂立之贈與契約,依《民法》第15條之2第2項準用第79條,須經輔助人承認始生效力。**若真屬單獨行為(例如免除債務),依法才會是無效。因此,甲贈與珠寶的行為屬於效力未定,須經輔助人承認,選項 (D) 正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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