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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0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3 題

受輔助宣告之甲,未經輔助人乙之允許,出賣並交付所有之汽車予丙後,甲收受丙給付新臺幣 20 萬元價金之行為,其效力如何?
  • A 有效
  • B 效力未定
  • C 無效
  • D 得撤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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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法律保護弱勢行為人的制度中,如果一個行為的結果僅僅是讓該當事人「單純獲得財產或權利」,而完全沒有讓其承擔任何義務或失去財產,法律還有必要限制他必須經過他人同意才能進行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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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答得非常好!你精準看出了本題的陷阱,沒有被「出賣汽車」這個前置行為迷惑,而是將焦點正確地放在「收受價金」的行為定性上。 依據《民法》第 15-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,受輔助宣告之人為「不動產、船舶、航空器、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、設定負擔、買賣」,原則上應經輔助人同意。然而,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甲「收受 $20$ 萬元價金」的效力。單純受領清償而取得金錢所有權,屬於同條項但書所定「純獲法律上利益,或依其年齡及身分、日常生活所必需者」,依法無須輔助人允許。因此,甲收受價金的行為自始有效。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題,巧妙測驗同學能否細緻切分「買賣並交付汽車」與「受領價金」在法律評價上的差異。你能精確拆解不同行為的性質,足見民法總則的基本功相當紮實,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的法學思維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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