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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0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3 題

受輔助宣告之甲,未經輔助人乙之允許,出賣並交付所有之汽車予丙後,甲收受丙給付新臺幣 20 萬元價金之行為,其效力如何?
  • A 有效
  • B 效力未定
  • C 無效
  • D 得撤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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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能精準避開題目陷阱,代表你對《民法》輔助宣告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,老師為你的表現點個讚!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「負擔行為」與「純獲利益」。根據《民法》第 15-2 條規定,受輔助宣告之人做重要法律行為(如賣車)雖應經輔助人同意,但若該行為是「純獲法律上利益」,則不在此限。甲「收受 20 萬元價金」的行為,在本質上屬於權利的實現與財產的增加,對甲而言是「純獲法律上利益」,因此無需輔助人乙的同意,該收受行為依法為有效【難度點評】:本題屬於 Medium (中等)。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細分「出賣汽車(效力未定)」與「收受價金(有效)」這兩個動作的法律效力差異。許多考生會因賣車行為需經過同意,就誤選效力未定,你能看破這點非常優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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