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1年
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42 題
下列選項中,乙之行為對甲不生效力者為何?
- A 甲為受輔助宣告人,乙為輔助人,乙未經甲授權而以甲之名義,訂立安養中心入住契約
- B 甲為 17 歲之未成年人,乙為甲之母,甲之父早年意外死亡,乙為籌措甲之大學學費,而以甲之名義,向丙銀行貸款 20 萬元
- C 甲為 1 歲嬰兒,乙為甲之母,甲之父意外死亡,丙否認甲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對遺產之占有,乙代理甲向丙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
- D 甲為繼承人,乙為遺囑執行人,乙為履行遺贈,將遺產中之 A 車交付於受遺贈人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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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同學思考,在民法保護制度中,『法定代理人』與『輔助人』的法律權限有何本質上的差異?針對受輔助宣告之人,輔助人的角色定位是『代為行使法律行為的代理人』,還是『對其法律行為行使同意權的監督者』?若輔助人欠缺代理權限,卻逕自以本人名義對外作成法律行為,該行為在法律效果上將面臨何種瑕疵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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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,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!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「輔助宣告」的權限本質,你的判斷十分正確。
輔助人並非法定代理人
選項 (A) 之所以對甲不生效力,在於輔助人沒有當然的代理權。依現行《民法》第1113-1條,輔助人及輔助職務僅準用第1098條第2項等規定,並未準用第1098條第1項使輔助人成為法定代理人。輔助人的核心在於行使「同意權」,因此乙未經甲授權,逕自以甲名義訂立契約,即屬無權代理,對甲不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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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父母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,就算讓其負債也無所謂?
效力未定、不生效力、無效分別意思是甚麼?
不生效力等於無效嗎?差別在哪?
輔助人與代理權限之區分
💡 輔助人原則上僅有同意權而非代理權,無權代理對本人不生效力。
| 比較維度 | 輔助宣告 (Assistantship) | VS | 監護宣告 (Guardianship) |
|---|---|---|---|
| 行為能力狀態 | 能力受限 (民15-2) | — | 無行為能力 (民15) |
| 他方主要權限 | 同意權 | — | 代理權 |
| 代理權來源 | 需法院另行裁定或委託 | — | 法定代理 (民1098) |
💬輔助人僅有「同意權」,未經授權代理本人行為屬「無權代理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