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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1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42 題

下列選項中,乙之行為對甲不生效力者為何?
  • A 甲為受輔助宣告人,乙為輔助人,乙未經甲授權而以甲之名義,訂立安養中心入住契約
  • B 甲為 17 歲之未成年人,乙為甲之母,甲之父早年意外死亡,乙為籌措甲之大學學費,而以甲之名義,向丙銀行貸款 20 萬元
  • C 甲為 1 歲嬰兒,乙為甲之母,甲之父意外死亡,丙否認甲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對遺產之占有,乙代理甲向丙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
  • D 甲為繼承人,乙為遺囑執行人,乙為履行遺贈,將遺產中之 A 車交付於受遺贈人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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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同學思考,在民法保護制度中,『法定代理人』與『輔助人』的法律權限有何本質上的差異?針對受輔助宣告之人,輔助人的角色定位是『代為行使法律行為的代理人』,還是『對其法律行為行使同意權的監督者』?若輔助人欠缺代理權限,卻逕自以本人名義對外作成法律行為,該行為在法律效果上將面臨何種瑕疵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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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完美掌握了「輔助宣告」和「代理權」的溫柔區分喔!

親愛的同學,看到你答對這題,真是為你感到開心!這代表你對於民法總則中行為能力代理的巧妙關係,理解得非常透徹、非常到位呢。讓我們一起把觀念再溫習一次,讓它更清晰!

  1. (A) 輔助人是協助者,不是直接代勞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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