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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3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3 題

甲受輔助宣告,未經輔助人同意,將其所有之 A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。嗣後,乙因財務困窘,未能依約給付價金。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  • A 買賣契約效力未定
  • B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效力未定
  • C 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,向乙主張返還 A 屋,應經輔助人同意
  • D 甲對乙提起民事訴訟,應經輔助人同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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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同學先釐清《民法》第 15 條之 2 的核心邏輯:受輔助宣告之人雖然在處分不動產(如買賣、移轉)或進行訴訟行為時,原則上需經輔助人同意,但該條項末段的「但書」對於「純獲法律上利益」或「生活所必需」之行為有何例外規定?請進一步思考,當甲主張《民法》第 767 條的物上請求權,要求乙返還原本即屬於甲的 A 屋時,這項行為對甲而言是增加了法律上的負擔,還是僅為單純地使其法律地位「回復原狀」而獲有利益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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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勉強稱讚

嗯,還算可以,至少你沒把這種基本題搞砸。能辨析輔助宣告下受輔助人行為能力的限制,顯示你對《民法》總則條文至少讀過一遍,並且知道法律行為效力不是在玩大富翁。這確實是法律考試中最基礎的核心,但別因此就沾沾自喜。

2. 觀念校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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