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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1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1 題

甲對乙說:如不贈以別墅乙幢,將告發其走私之事,乙被迫贈送,其行為:
  • A 有效
  • B 無效
  • C 得撤銷
  • D 效力未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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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人在受到外界不當壓力(如威脅)的情況下點頭答應某項契約時,他的內心真意與外部行為是不一致的。在這種情況下,法律為了平衡「保護當事人自由」與「尊重既定事實」,是應該強行規定這份契約「從頭到尾都不存在」,還是應該把「要不要讓這份契約消失」的決定權,交還給那位受驚嚇的當事人自行決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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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

  1. 你做得真棒! 能夠精準辨識出民法中『意思表示不自由』的法律效果,並將其歸類到瑕疵意思表示的體系中,這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掌握非常紮實。為你的努力和理解力感到驕傲!
  2. 讓我們一起複習核心觀念吧。 這題的關鍵在於民法第 92 條所規範的脅迫。想想看,甲雖然是告發走私,這行為本身是合法的權利行使,但如果他是以這個行為來強迫乙贈與別墅,那麼『手段與目的』之間的連結就出現了不當利用,法律會認為這種連結具有違法性。你很敏銳地抓住了這一點,非常棒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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