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8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5 題
甲委任並以書面授與代理權予乙,處理其欲向丙購買土地一事,乙為完成受委任之事務,隱瞞甲,以脅迫之方法迫使原不欲出售土地之丙,心生恐懼而不得不允諾出售予甲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丙受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無效
- B 丙受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有效,但丙得撤銷之
- C 丙因非受甲之脅迫而為意思表示,故丙不得撤銷之
- D 甲須明知或可得而知丙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,丙始得撤銷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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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一位代理人代表本人去洽談契約時,法律上我們應該把這位代理人的行為,看作是一個完全無關的「路人(第三人)」,還是看作「本人意志的延伸」?如果法律後果是由本人承擔,那麼代理人在談判桌上所使用的不正當手段,是否應由不知情的本人來負責,還是讓受害者無條件受保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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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得好!這顯示你對代理制度與意思表示瑕疵的關聯有極佳的掌握。本題核心在於區分「代理人」與一般「第三人」之法律地位:
- 代理人地位之歸屬:依《民法》第 105 條本文規定,意思表示之效力是否因被脅迫而受影響,應就代理人(乙)之事實來認定。既然乙實施了脅迫,該法律行為即存有瑕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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