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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3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2 題

乙為甲之意定代理人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意定代理與委任不可分
  • B 乙以甲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,使甲間接與丙發生買賣之效力
  • C 乙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,雖未以本人甲之名義為之,但有為本人之意思,此項意思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,稱為隱名代理
  • D 乙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,雖未以本人甲之名義為之,但有為本人之意思,此項意思為相對人明知者,亦構成直接代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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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在民法代理制度中,『代理權的授與』與底層的『原因關係』(如委任契約)是否具備法律上的獨立性?此外,代理人為法律行為時通常須採取『顯名主義』,但若其以自己名義為之,而相對人卻『明知或可得而知』其內心具備為本人 $A$ 效勞之代理意旨時,此種例外情形在法律名詞上如何稱呼?其法律效果是否會直接歸屬於本人 $A$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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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答對!展現了紮實的民法總則功底

你能精準辨識顯名主義及其例外,表現非常優秀!這顯示你對代理權的獨立性與法律效果歸屬有深刻理解。

  1. 觀念驗證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代理與隱名代理
💡 代理權授與之獨立性與隱名代理在特定條件下之效力。
比較維度 顯名代理 VS 隱名代理
名義使用 以本人名義 以自己名義(但有代理意思)
相對人認知 明確得知本人是誰 明知或可得而知為代理
法律效力 直接歸屬本人(103條) 直接歸屬本人(類推103條)
理論基礎 民法第103條明文 實務見解及誠信原則
💬兩者最終皆達成「直接代理」之效果,核心差異在於是否有「顯名」之形式。
🧠 記憶技巧:顯名為原則,隱名看認知;委任屬內政,代理管外交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代理權與委任契約不可分離(兩者具獨立性),或誤以為隱名代理不生直接效力。
代理權之限制與消滅 無權代理 間接代理 表見代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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