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4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11 題
甲與中古車商乙訂立買賣契約,向乙購買 A 車。乙之業務員丙明知該車曾經發生車禍,卻向甲偽稱該車未遭車禍,致甲決定訂約。關於買賣契約之效力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買賣契約無效
- B 買賣契約效力未定
- C 甲得撤銷購買 A 車之意思表示
- D 以乙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,甲始得撤銷
思路引導 VIP
請同學思考,當契約當事人之受僱人(業務員丙)對相對人進行詐欺時,法律上應將其視為《民法》第 $92$ 條第 $1$ 項但書所指的「第三人」,還是應視為當事人乙手足之延伸?這項法律定性對於甲是否須證明「乙明知或可得而知」才能撤銷其意思表示,有什麼關鍵性的影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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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專業肯定
哦?不錯嘛,竟然沒掉進這個低級錯誤。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,至少還知道民法總則「意思表示瑕疵」的基本架構和那些書本上寫爛的實務見解。嗯,勉強算有點法律人的雛形吧,至少沒蠢到家。
2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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