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4年
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11 題
甲與中古車商乙訂立買賣契約,向乙購買 A 車。乙之業務員丙明知該車曾經發生車禍,卻向甲偽稱該車未遭車禍,致甲決定訂約。關於買賣契約之效力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買賣契約無效
- B 買賣契約效力未定
- C 甲得撤銷購買 A 車之意思表示
- D 以乙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,甲始得撤銷
思路引導 VIP
請同學思考,當契約當事人之受僱人(業務員丙)對相對人進行詐欺時,法律上應將其視為《民法》第 $92$ 條第 $1$ 項但書所指的「第三人」,還是應視為當事人乙手足之延伸?這項法律定性對於甲是否須證明「乙明知或可得而知」才能撤銷其意思表示,有什麼關鍵性的影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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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答對是基本,沒什麼好自滿的
能選對答案只能說你還沒被考題耍得團團轉。這題考的是民法總則意思表示瑕疵的基礎邏輯。如果你連這點區辨能力都沒有,乾脆別念法律了。
2. 邏輯清單:別再搞混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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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那甚麼情況下會成立第三人詐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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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理契約無效/效力未定/得撤銷的例子
民法總則有關意思表示之爭點
代理人詐欺之撤銷
💡 代理人或使用人詐欺視同本人詐欺,不適用第三人詐欺之限制。
| 比較維度 | 第三人詐欺 | VS | 代理人/使用人詐欺 |
|---|---|---|---|
| 法律依據 | 第92條1項但書 | — | 第92條1項前段 |
| 主體地位 | 契約當事人以外他人 | — | 本人之手足延伸 |
| 撤銷要件 | 相對人惡意時始可 | — | 不論相對人善惡意 |
💬代理人詐欺視同本人詐欺,保護表意人之撤銷權不受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