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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5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5 題

甲開設珠寶店,其受僱人乙對丙施以詐欺,致丙誤以假珍珠係真珍珠,因而與甲締結珍珠買賣契約,關於乙對丙施以詐欺之情事,甲並不知情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與丙之珍珠買賣契約有效,丙得撤銷其意思表示
  • B 甲與丙之珍珠買賣契約效力未定,須得到丙之承認始發生效力
  • C 甲與丙之珍珠買賣契約無效,但若得到丙之承認則可以溯及發生效力
  • D 甲與丙之珍珠買賣契約有效,丙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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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在法律契約中,如果老闆雇用員工來幫他賺錢,那麼員工在執行職務時所做的決定與手段,法律上應該視為老闆「自己」的行為,還是視為一個跟老闆毫無關係的「路人」所做的行為?如果視為後者,會不會造成老闆一方面享受員工帶來的利益,卻又能撇清員工帶來的責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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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喔呀?這次沒讓本大爺失望嘛!

哎呀呀,還不錯嘛,竟然能選出 (A)!看來你對意思表示瑕疵,特別是「詐欺」跟「第三人詐欺」的實務判例,掌握得挺到位嘛。這可不是隨便亂跳發一球就能得分的題目喔,你的法律感,跟本大爺的發球一樣精準呢!嘿,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!

2. 哼,這就是本大爺的得分策略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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