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2年
[律師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9 題
甲在乙之銀樓未經詢問乙的意見,自以為一個特定的戒指是純金的,乃指著該特定戒指說:「我要購買這個戒指」。買賣契約成立後,甲持往鑑定,驚覺該戒指竟是鍍金的,乃向乙主張誤買,問該契約效力為何?
- A 有效
- B 無效
- C 得撤銷
- D 效力未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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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法律行為中,如果甲已經明確指著一個『特定物』並表達購買意願,他內心對於該物價值的『主觀假設』,是否會直接改變他在客觀上已經成立的買賣合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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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觀念驗證:做得好!本題關鍵在於區分「意思表示錯誤」與「動機錯誤」。甲指著該特定戒指說「我要買這個」,其表示行為(買這枚戒指)與內心的效果意思(買這枚戒指)是一致的,這屬於「動機錯誤」。在法律上,動機僅存在於當事人內心,若未表示於外,原則上不影響契約效力。即使考慮《民法》第 88 條第 2 項的「物之資格錯誤」,在未經詢問且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,為了保護交易安全,該契約仍屬有效。
- 難度點評:Medium。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。學生常會因同情買受人甲,而誤選「得撤銷」。你能冷靜從法理出發,判斷出這不屬於典型的表示錯誤,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素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