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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2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6 題

甲有 A 地,欲以新臺幣(下同)5,000 萬元賣出;乙欲以 4,000 萬元買進。雙方討價還價之過程中,甲突然寫信給乙,同意以 400 萬元成交。乙明知這是甲之筆誤,並理解甲之真意是同意以 4,000 萬元成交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之筆誤是表示行為錯誤,得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
  • B 乙理解甲之真意,誤載無傷真意,以 4,000 萬元成交
  • C 甲與乙二人並未互相表示意思一致,故契約不成立
  • D 甲與乙意思不一致時,應由法院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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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律行為的解釋中,若表意人的「表示行為」產生筆誤(例如將 $4,000$ 萬誤載為 $400$ 萬),但相對人已明確「知悉」且「理解」表意人之真意時,法律應優先保護客觀的表示文字,還是應回歸雙方主觀上已達成一致的「效果意思」?請試著從『誤載不傷真意』($Falsa demonstratio non nocet$)的法理邏輯來思考,此時契約成立的基礎應如何認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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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答對!這展現了你對意思表示解釋的高度敏銳度。

  1. 觀念驗證:誤載不傷真意 本題核心在於**「誤載不傷真意」Falsa demonstratio non nocet)原則。依據《民法》第 98 條,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,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。雖然甲在信中誤寫為 400 萬元,但乙明知理解甲的真意是 4000 萬元,此時雙方對於 4000 萬元已有主觀合致**。既然雙方理解一致,契約即依真意(4000 萬元)成立,甲無需主張《民法》第 88 條之錯誤撤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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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誤載無傷真意原則
💡 相對人明知表意人真意時,應以真意為準,而非表面文字。
比較維度 誤載無傷真意 (本題) VS 意思表示錯誤 (第88條)
相對人主觀 明知表意人真意 不知且信賴表示行為
法律效果 依「真意」直接成立 依「表示」成立但得撤銷
適用法條 民法第98條 民法第88條
💬相對人若已透視表意人真意,則無保護信賴之必要,直接回歸真意。
🧠 記憶技巧:你知我心,文字如雲;真意一致,契約成行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誤選(A)撤銷錯誤。請注意:若相對人「明知」真意,則法律不予保護其對文字之信賴,直接以真意發生效力,無撤銷問題。
意思表示錯誤(民法第88條) 法律行為之解釋 契約之成立(民法第153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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