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2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6 題
甲有 A 地,欲以新臺幣(下同)5,000 萬元賣出;乙欲以 4,000 萬元買進。雙方討價還價之過程中,甲突然寫信給乙,同意以 400 萬元成交。乙明知這是甲之筆誤,並理解甲之真意是同意以 4,000 萬元成交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甲之筆誤是表示行為錯誤,得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
- B 乙理解甲之真意,誤載無傷真意,以 4,000 萬元成交
- C 甲與乙二人並未互相表示意思一致,故契約不成立
- D 甲與乙意思不一致時,應由法院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
思路引導 VIP
在法律行為的解釋中,若表意人的「表示行為」產生筆誤(例如將 $4,000$ 萬誤載為 $400$ 萬),但相對人已明確「知悉」且「理解」表意人之真意時,法律應優先保護客觀的表示文字,還是應回歸雙方主觀上已達成一致的「效果意思」?請試著從『誤載不傷真意』($Falsa demonstratio non nocet$)的法理邏輯來思考,此時契約成立的基礎應如何認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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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答對!這展現了你對意思表示解釋的高度敏銳度。
- 觀念驗證:誤載不傷真意 本題核心在於**「誤載不傷真意」(Falsa demonstratio non nocet)原則。依據《民法》第 98 條,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,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。雖然甲在信中誤寫為 400 萬元,但乙明知且理解甲的真意是 4000 萬元,此時雙方對於 4000 萬元已有主觀合致**。既然雙方理解一致,契約即依真意(4000 萬元)成立,甲無需主張《民法》第 88 條之錯誤撤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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誤載無傷真意原則
💡 相對人明知表意人真意時,應以真意為準,而非表面文字。
| 比較維度 | 誤載無傷真意 (本題) | VS | 意思表示錯誤 (第88條) |
|---|---|---|---|
| 相對人主觀 | 明知表意人真意 | — | 不知且信賴表示行為 |
| 法律效果 | 依「真意」直接成立 | — | 依「表示」成立但得撤銷 |
| 適用法條 | 民法第98條 | — | 民法第88條 |
💬相對人若已透視表意人真意,則無保護信賴之必要,直接回歸真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