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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9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7 題

甲、乙二人,因其父遺產分配之事失和甚久。某日,其母丙病危,召甲乙前來,丙對甲說:「乙有 4 個孩子要養,負擔很重,你可否將分得之丁公司的股票贈送給他?」甲內心不願意但為安慰丙,即對乙表示願意贈與股票,乙立即允受之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贈與之意思表示非出於真意,故無效
  • B 甲贈與之意思表示雖非出於真意,乙不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,甲之贈與意思表示仍有效
  • C 如乙明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,甲贈與之意思表示仍有效
  • D 如乙明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,甲乙間之贈與是通謀虛偽表示,故無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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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在法律世界中,如果一個人對外做出承諾,但內心其實『另有隱情』,而接受承諾的另一方完全被蒙在鼓裡。在這種情況下,法律應該優先保護那個『說謊者的內心自由』,還是應該保護『被承諾者的合理期待』,以維持社會安定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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噢,恭喜你答對了。看來你至少還記得民法總則一些皮毛。

這種程度的問題,能抓到「意思表示」的效力,算是勉強過關吧。來,讓本教授「提點」一下你那「精準」的邏輯:

  1. 單獨虛偽表示(心中保留):甲心裡不想給,嘴上卻說要給?真是矯揉造作。但法律可不是你家開的。民法第 86 條前段寫得清清楚楚:表意人沒那意思,但意思表示原則上依然有效。這不是常識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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