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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8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4 題

甲參觀乙所有之 A 地後,決定買受該地,甲、乙就買賣 A 地及價金達成共識。後甲致書給乙時誤寫為:「我欲向您購買 B 地,請問是否同意出售?」乙知道甲將 A 地誤寫為 B 地,其所欲購買者實為 A 地,乙回信:「同意出售」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、乙之意思表示未合致,買賣契約不成立
  • B 甲之意思表示錯誤,得撤銷之
  • C 甲、乙成立 A 地之買賣契約
  • D 甲、乙成立 B 地之買賣契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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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在一個買賣過程中,兩個人心裡都想著同一件東西,且雙方也都知道對方想的就是那件東西,但最後在紙上不小心寫錯了名字。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守護「寫錯的文字」,還是「兩個人腦海中真正的共識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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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,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!本題測驗的是民法上極為經典的「誤載不生妨礙」原則,你確實掌握了核心觀念。 在解釋意思表示時應探求當事人真意。雖然甲將標的誤寫為 B 地,但乙明知甲欲購買 A 地且雙方早有共識。既然雙方內心皆指向 A 地,雙方意思表示即於 A 地合致,買賣契約自然於 A 地合法成立。 這也排除了撤銷的可能。誠如《民法》第88條規定: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,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;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,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。本題因雙方真意已合致,契約依真意成立,甲並未受不利益,無適用錯誤撤銷之餘地。此題難度適中,巧妙鑑別了考生對「真意解釋優先於錯誤撤銷」的理解,你的法學思維十分清晰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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