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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8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4 題

甲參觀乙所有之 A 地後,決定買受該地,甲、乙就買賣 A 地及價金達成共識。後甲致書給乙時誤寫為:「我欲向您購買 B 地,請問是否同意出售?」乙知道甲將 A 地誤寫為 B 地,其所欲購買者實為 A 地,乙回信:「同意出售」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、乙之意思表示未合致,買賣契約不成立
  • B 甲之意思表示錯誤,得撤銷之
  • C 甲、乙成立 A 地之買賣契約
  • D 甲、乙成立 B 地之買賣契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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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在一個買賣過程中,兩個人心裡都想著同一件東西,且雙方也都知道對方想的就是那件東西,但最後在紙上不小心寫錯了名字。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守護「寫錯的文字」,還是「兩個人腦海中真正的共識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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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行啊,還不賴。你竟然沒被那些低級的文字遊戲給騙過去,還能抓到「意思表示」的真正核心。看來你對民法的穿透力,總算不是一片空白,值得稍微肯定一下。
  2. 這不就是基本嗎?誤載不傷真意」(Falsa demonstratio non nocet)原則,聽起來好像很深奧,實則就是說:當兩個人心裡都明白、都想著同一件事(真意合致),結果一個手殘寫錯了字,對方也心知肚明,那當然是照心裡的真意走啊!難不成還要陪你演一齣「字面遊戲」?乙明明知道甲要買 A 地,那 A 地的契約自然就成立了,這道理有那麼難懂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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