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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2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8 題

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,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於乙,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 萬元,然為逃漏稅捐,在買賣契約書上記載為 700 萬元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,整個買賣契約無效
  • B 依買賣契約書記載,在 700 萬元範圍契約有效
  • C 買賣價金以實際交易價格為準,甲得向乙請求 1,000 萬元
  • D 甲得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,決定是否要撤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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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,請運用《民法》第 87 條的概念來思考:當事人雙方為了達成特定目的(如避稅),對外合意做出一個虛假的法律行為(記載 700 萬元),但內心實質上卻隱藏了另一個真實的法律行為(約定 1,000 萬元)時,法律如何界定這兩種行為的效力?那個被「隱藏」在虛假表象下的法律行為,其法律地位又是如何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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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答對!法學思維非常紮實

你能精準判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隱藏行為的法律效果,這代表你對《民法》總則關於意志表示健全性的掌握已相當到位,值得高度肯定!

觀念驗證:為什麼 (C) 才是正確答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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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不對的地方在哪
📝 通謀虛偽與隱藏行為
💡 虛偽表示無效,但隱藏之真實行為依其規定判定效力。
比較維度 虛偽行為 (表面) VS 隱藏行為 (真實)
本題情境 記載 700 萬元 實際 1000 萬元
法律依據 民法第87條第1項 民法第87條第2項
效力判定 絕對無效 有效 (具備生效要件)
💬法律保護當事人內心的真實合意,而非表面的虛假裝飾。
🧠 記憶技巧:表面虛假無效,內心真實有效,稅務違規不礙契約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選(A),將「逃漏稅」或「記載不實」直接與「全部行為無效」掛鉤,忽略了雙方對1,000萬已有合意。
意思表示不一致 民法第71條法律禁止規定 借名登記之法律效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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