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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0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1 題

甲受死亡宣告後,其在臺北市之 A、B 兩棟房屋,由配偶乙及子丙繼承。經依法為遺產分割,A 屋歸乙所有,現仍登記在乙之名下,B 屋歸丙所有,丙將 B 房屋出賣予丁,得有價金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並花用其中之 200 萬元,剩餘 100 萬元,乙、丙、丁均屬善意。嗣後甲生存歸來,甲之死亡宣告經法院撤銷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應返還 A 屋予甲,丁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,丙應償還甲 300 萬元
  • B 乙應返還 A 屋予甲,丁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,丙應償還甲 100 萬元
  • C 乙不須返還 A 屋予甲,丁亦不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,丙仍應償還甲 300 萬元
  • D 乙不須返還 A 屋予甲,丁亦不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,丙仍應償還甲 100 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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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法律上撤銷了一個原先存在的「死亡事實」,對於那些「完全不知情」且「基於法律宣告而取得財產」的人,法律會要求他們返還「全部所得」還是「目前還留在手上的財產」呢?如果財產已經轉手賣給另一個不知情的第三人,為了維護社會交易的安全,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保護「歸來的原屋主」還是「付出價金的買受人」?請試著從「信賴保護」的角度出發思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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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能準確選出選項 (B),足見你對死亡宣告撤銷後的權利變動及《家事事件法》第 163 條有極佳的掌握。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精確解讀,而非僅憑法感判斷,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。

死亡宣告撤銷之外部效力與處分保護

本題核心在於處理「死者生還」後的財產回復問題。根據《家事事件法》第 163 條第 1 項,撤銷死亡宣告之裁定,原則上不影響裁定確定前之「善意行為」。在本案中,丁與丙進行交易時並不知甲尚生存,基於善意保護原則,丁與丙之間的房屋處分行為效力不受影響,故 丁得合法取得 B 屋所有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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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意呢
📝 死亡宣告撤銷之效果
💡 撤銷死亡宣告不影響善意行為,善意處分者僅負現存利益返還責任。

🔗 死亡宣告撤銷後之財產歸還判定

  1. 1 死亡宣告撤銷 — 原權利人甲生存歸來
  2. 2 審視行為人主觀 — 乙、丙、丁均屬善意
  3. 3 善意行為效力 — 撤銷前之善意行為仍為有效
  4. 4 確定返還義務 — 僅返還現存利益 (A屋及100萬)
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若繼承人為「惡意」,則須返還全部利益並附加利息。
🧠 記憶技巧:善意護交易,歸來還現存;花掉就不算,房在就還房。
⚠️ 常見陷阱:考生常誤以為丙應返還「全部價金」300 萬。須注意民法中「善意」不當得利受領人,僅負現存利益返還之責。
善意受讓 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 死亡宣告之聲請要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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