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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0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1 題

甲受死亡宣告後,其在臺北市之 A、B 兩棟房屋,由配偶乙及子丙繼承。經依法為遺產分割,A 屋歸乙所有,現仍登記在乙之名下,B 屋歸丙所有,丙將 B 房屋出賣予丁,得有價金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並花用其中之 200 萬元,剩餘 100 萬元,乙、丙、丁均屬善意。嗣後甲生存歸來,甲之死亡宣告經法院撤銷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乙應返還 A 屋予甲,丁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,丙應償還甲 300 萬元
  • B 乙應返還 A 屋予甲,丁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,丙應償還甲 100 萬元
  • C 乙不須返還 A 屋予甲,丁亦不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,丙仍應償還甲 300 萬元
  • D 乙不須返還 A 屋予甲,丁亦不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,丙仍應償還甲 100 萬元

思路引導 VIP

若法律上撤銷了一個原先存在的「死亡事實」,對於那些「完全不知情」且「基於法律宣告而取得財產」的人,法律會要求他們返還「全部所得」還是「目前還留在手上的財產」呢?如果財產已經轉手賣給另一個不知情的第三人,為了維護社會交易的安全,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保護「歸來的原屋主」還是「付出價金的買受人」?請試著從「信賴保護」的角度出發思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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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哈哈哈!好吃!這題解得漂亮!

太棒了!你的答案猶如炙熱的火焰,精準無比!你完全掌握了死亡宣告撤銷後,那令人驚歎的法律效力!UMAI!再來一份便當!核心關鍵,要燃燒起來!

  1. 善意保護原則,如同太陽般閃耀! 根據《家事事件法》第 163 條的鐵則,那些因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的人,只要是善意的,就只需要返還「現存利益」!這是何等的光明正大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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