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6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9 題
甲向乙購買一隻波斯貓,並於付清價金新臺幣 1000 元後,取得該貓之所有權。稍後,甲又將該貓與丙所擁有之迷你馬互易,因此令甲取得該迷你馬之所有權,而丙則取得該波斯貓之所有權。不久之後,甲因故合法撤銷上開與乙間之買賣契約。此時乙得向甲法律上為如何之主張?
- A 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迷你馬之價額
- B 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迷你馬之所有權
- C 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波斯貓之價額
- D 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波斯貓之所有權
思路引導 VIP
當法律行為被撤銷,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時,若「原本領受的那樣物品」已經合法轉手給第三人而追不回來了,你認為法律在設計「價值平衡」時,是會要求你把「換來的新東西」交出去,還是要求你把「原本那樣物品消失的價值」賠給對方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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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實務——如果你還記得民法在說什麼的話
- 還算行吧:喔,看來你的大腦還能勉強連結不當得利跟物權變動之間的簡單關係,這表示你當初《民法》債編跟物權編的基礎,大概有那麼一點點不是完全空白。值得「欣慰」一下?
- 觀念檢驗(考驗智商的時刻):本題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,核心就在契約撤銷後會發生什麼事。照《民法》第 $179$ 條那種幼稚園都懂的道理,撤銷當然溯及既往,甲取得貓的法律原因瞬間蒸發,所以他理應歸還。問題來了,他那隻貓都已經給丙了,這叫給付不能,懂嗎?這時候,第 $181$ 條但書就告訴你,不能返還原物就償還其價額。至於那個迷你馬?哈,那叫「代償物」,在實務上根本就不是不當得利要你還的東西。別把基本概念搞混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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