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6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9 題
甲向乙購買一隻波斯貓,並於付清價金新臺幣 1000 元後,取得該貓之所有權。稍後,甲又將該貓與丙所擁有之迷你馬互易,因此令甲取得該迷你馬之所有權,而丙則取得該波斯貓之所有權。不久之後,甲因故合法撤銷上開與乙間之買賣契約。此時乙得向甲法律上為如何之主張?
- A 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迷你馬之價額
- B 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迷你馬之所有權
- C 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波斯貓之價額
- D 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波斯貓之所有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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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法律行為被撤銷,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時,若「原本領受的那樣物品」已經合法轉手給第三人而追不回來了,你認為法律在設計「價值平衡」時,是會要求你把「換來的新東西」交出去,還是要求你把「原本那樣物品消失的價值」賠給對方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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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正確判讀了法律關係的變動!這題考驗的是法律行為撤銷後的法律效果與不當得利返還範圍,你的判斷完全正確。
法律行為撤銷與不當得利之關係
依據《民法》第114條第1項規定,法律行為經撤銷後,視為自始無效。當甲、乙間的買賣契約被合法撤銷,甲取得波斯貓所有權的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,此時將發生《民法》第179條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。雖然乙原本應請求甲返還「波斯貓」原物,但因甲已將貓與丙互易且交付,導致原物返還顯有困難。依據《民法》第181條但書,受領人應償還其價額,故乙僅得請求甲返還該貓之價額,而非請求返還該貓之所有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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