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6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24 題
甲有 A 狗,出賣且移轉 A 狗所有權於乙,價金新臺幣(下同)1 萬元。甲與乙的買賣契約與 A 狗所有權移轉,均因甲於締約時精神錯亂而無效。乙並不知甲當時精神錯亂,乙自受讓 A 狗所有權後,共計:占有使用 A 狗一個月;為醫療 A 狗支出 l 萬元費用;為 A 狗添購非常多奢華衣物、鞋子與美容用品,支出 20 萬元;A 狗因乙自己酒駕致死。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- A 乙不得請求甲償還 20 萬元
- B 乙得保有使用 A 狗一個月的利益
- C 乙應賠償甲因 A 狗死亡所生的損害
- D 乙得請求甲償還 1 萬元醫療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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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一個「不知道自己沒有所有權」的人,因為自己的過失弄壞了東西,法律應如何平衡原主人的損失?此外,如果他在這段期間為了照顧東西而花了錢,這些錢是否可以因為東西最後壞掉了,就完全不能向原主人索回?請試著從「必要性」與「剩餘價值」這兩個角度思考看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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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中,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契約及 A 狗所有權移轉,均因甲於締約時精神錯亂而無效。由於乙並不知甲當時精神錯亂,因此乙受讓 A 狗並占有之,屬於善意占有人。嗣後 A 狗因乙自己酒駕致死,此情形屬於因可歸責於善意占有人之事由致占有物滅失。依據民法第953條規定:「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,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,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,負賠償之責。」是以,乙對於回復請求人甲,僅須以 A 狗滅失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,而非對甲因 A 狗死亡所生之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。選項 C 敘述乙應賠償甲因 A 狗死亡所生的損害與法條規定不符,為本題中錯誤的敘述,故正確答案應選 C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