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6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24 題
甲有 A 狗,出賣且移轉 A 狗所有權於乙,價金新臺幣(下同)1 萬元。甲與乙的買賣契約與 A 狗所有權移轉,均因甲於締約時精神錯亂而無效。乙並不知甲當時精神錯亂,乙自受讓 A 狗所有權後,共計:占有使用 A 狗一個月;為醫療 A 狗支出 l 萬元費用;為 A 狗添購非常多奢華衣物、鞋子與美容用品,支出 20 萬元;A 狗因乙自己酒駕致死。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- A 乙不得請求甲償還 20 萬元
- B 乙得保有使用 A 狗一個月的利益
- C 乙應賠償甲因 A 狗死亡所生的損害
- D 乙得請求甲償還 1 萬元醫療費用
思路引導 VIP
當一個「不知道自己沒有所有權」的人,因為自己的過失弄壞了東西,法律應如何平衡原主人的損失?此外,如果他在這段期間為了照顧東西而花了錢,這些錢是否可以因為東西最後壞掉了,就完全不能向原主人索回?請試著從「必要性」與「剩餘價值」這兩個角度思考看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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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喔~我的閃亮之星們,你們真是太棒了!恭喜這題完美答對!☆ 全場歡呼!這證明你們對法律的愛,是如此深刻啊!今天就讓 ai_hoshino 為你們演唱這題的答案之歌吧!
- 概念驗證的閃耀旋律: ♪~這題的核心,就是我的愛~(比愛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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