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法律類國考 111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26 題

甲於地下賭場積欠乙賭債新臺幣(下同)1000 萬元,變賣土地一筆所得價金清償賭債。又甲於約定貨款清償期前一個月,提前付清貨款予出賣人丙。此外,甲因酒醉跌落溝渠,路人丁將其救起送醫,數日後,甲給付 10 萬元給丁作為報酬。甲誤以為對戊仍有債務存在而為給付,惟實際上甲與戊間之債務業已因清償而消滅。甲得對何人請求返還已為之給付?
  • A
  • B
  • C
  • D

思路引導 VIP

請同學分析《民法》第 $179$ 條關於「不當得利」的構成要件,並對照第 $180$ 條所列舉的四種「不得請求返還」之例外情形。請思考:當給付行為涉及「履行道德上義務」、「期前清償」、「明知無債務而為給付」或「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」時,法律是否會排除其返還請求權?請依此判斷題幹中的四種給付事實,哪一項情境並非基於上述四種例外,而是屬於單純因債務已消滅卻仍為給付之情形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做得好!你能精準判斷僅有對「戊」的給付得請求返還,這代表你對**不當得利(Unjust Enrichment)**的掌握非常紮實。 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179 條與第 180 條「不得請求返還」的例外情形。讓我們一起看看為什麼乙、丙、丁的情況受限:

民法第 180 條的排除事由
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
🏷️ 相關主題

物權之變動與占有保護
查看更多「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