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1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26 題
甲於地下賭場積欠乙賭債新臺幣(下同)1000 萬元,變賣土地一筆所得價金清償賭債。又甲於約定貨款清償期前一個月,提前付清貨款予出賣人丙。此外,甲因酒醉跌落溝渠,路人丁將其救起送醫,數日後,甲給付 10 萬元給丁作為報酬。甲誤以為對戊仍有債務存在而為給付,惟實際上甲與戊間之債務業已因清償而消滅。甲得對何人請求返還已為之給付?
- A 乙
- B 丙
- C 丁
- D 戊
思路引導 VIP
請同學分析《民法》第 $179$ 條關於「不當得利」的構成要件,並對照第 $180$ 條所列舉的四種「不得請求返還」之例外情形。請思考:當給付行為涉及「履行道德上義務」、「期前清償」、「明知無債務而為給付」或「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」時,法律是否會排除其返還請求權?請依此判斷題幹中的四種給付事實,哪一項情境並非基於上述四種例外,而是屬於單純因債務已消滅卻仍為給付之情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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噢,恭喜你,終於「精準掌握」了最基本的法律概念。
這題不過是考《民法》第 179 條「不當得利」,加上幾個第 180 條的「簡單」排除條款。能選對 (D),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法律思考。不錯,至少這份卷子沒有被你徹底毀掉。
- 選項 (D) 為何勉強算對?:甲和戊之間的債務早就化為烏有,甲卻「誤以為」還有債務而傻傻地給付。這就叫非債清償。戊平白無故收下這筆錢,當然無法律上原因,甲自然依《民法》第 179 條有權要回。幸好甲不是「明知」沒債務還硬要付,否則連第 180 條第 3 款都來不及救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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