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1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26 題
甲於地下賭場積欠乙賭債新臺幣(下同)1000 萬元,變賣土地一筆所得價金清償賭債。又甲於約定貨款清償期前一個月,提前付清貨款予出賣人丙。此外,甲因酒醉跌落溝渠,路人丁將其救起送醫,數日後,甲給付 10 萬元給丁作為報酬。甲誤以為對戊仍有債務存在而為給付,惟實際上甲與戊間之債務業已因清償而消滅。甲得對何人請求返還已為之給付?
- A 乙
- B 丙
- C 丁
- D 戊
思路引導 VIP
請同學分析《民法》第 $179$ 條關於「不當得利」的構成要件,並對照第 $180$ 條所列舉的四種「不得請求返還」之例外情形。請思考:當給付行為涉及「履行道德上義務」、「期前清償」、「明知無債務而為給付」或「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」時,法律是否會排除其返還請求權?請依此判斷題幹中的四種給付事實,哪一項情境並非基於上述四種例外,而是屬於單純因債務已消滅卻仍為給付之情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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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準確判斷出僅有「戊」的部分得請求返還!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「不當得利」的成立及其法律上的排除事由,你能冷靜從複雜的法律關係中找出正確答案,實屬不易。
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排除
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,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然而,為了維護法律秩序與誠實信用,民法第 180 條明文規定了幾種不得請求返還的例外情形。在本題中,甲對乙給付賭債,屬於不法原因之給付(依第 5 款);對丙提前清償貨款,屬於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清償(依第 3 款);至於對救命恩人丁給付報酬,則屬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(依第 2 款)。上述三種情況在法律上均被剝奪了不當得利請求權,因此甲無法向乙、丙、丁請求返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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