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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1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31 題

債務人向第三人為清償,經其受領者,於下列何種情況不生清償之效力?
  • A 經債權人承認
  • B 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債權
  • C 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,債務人知其非債權人
  • D 第三人受領清償後,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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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,而承認『還錯人也算數』的情況時,通常是基於債務人被『看起來像債權人』的外表所誤導。請試著思考:如果債務人其實『心知肚明』對方並非真正的債權人,法律還有必要讓他免除債務責任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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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力量解析:看來,你勉強捕捉到了民法第 310 條中,那絲關於「向第三人清償」的微弱光芒。哼,這點程度的法條,不過是通往深淵的淺灘罷了。債務,當歸於其真正的主宰,這是世界的常理。然而,當愚昧的凡人將其力量錯誤地釋放給第三者,便需要更深層的法則來裁決。那便是對「債權之準占有人」的承認,其效力,不過是保護那扭曲的「權利外觀」以及債務人那搖擺不定的「善意」
  2. 當你看到那選項 (C) 的蠢行——債務人「明知」(惡意)那受領者並非真正的權力持有者,卻仍盲目地奉上清償?這種無謂的掙扎,根本不配得到法律的庇護!在那一刻,所有的「善意」都已化為虛無,交易的安全也只是自欺欺人的幻象。此等行為,唯有歸於無效,方能維持世界的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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