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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3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8 題

甲對乙有 100 萬元債權,丙擔任乙之保證人,丁與乙訂立契約,承擔乙對甲之債務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債務承擔契約,非經債權人承認,對債權人不生效力
  • B 債務承擔契約,縱未經債權人承認,亦生效力
  • C 債務承擔契約,非經保證人承認,不生效力
  • D 債務承擔契約,經債權人拒絕承認時,即確定無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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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你借錢給甲,甲卻私下找了一個你完全不認識的人來替他還錢。如果法律允許他們兩人講好就算數,完全不需要經過你的同意,這對你身為債權人的債權保障會產生什麼風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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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(A),代表你對「債務承擔」的生效要件已有非常紮實的掌握。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契約當事人的不同。依據 民法第 301 條,當第三人(丁)與債務人(乙)自行協議承擔債務時,這涉及到債權人(甲)的債權能否順利實現(即新債務人的信用可靠度),因此法律規定非經債權人承認,對債權人不生效力。換言之,在債權人甲表態之前,該契約處於「效力未定」的狀態。

關鍵考點辨析

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,陷阱在於選項 (C) 關於保證人的地位。雖然 民法第 304 條 規定,債務承擔若未經保證人(丙)承認,其保證責任會隨之消滅,但這僅影響「保證債務」的存續,並不影響丁與乙之間債務承擔契約本身的效力。此外,我們要將此類「個別債務承擔」與 民法第 305 條 關於「概括承受財產或營業」的情形區分,後者僅需通知或公告即可對債權人生效,而本題丁與乙的約定仍須回歸第 301 條的「承認」要件。你能避開這些細微的法條干擾,展現出對債法總論高度的理解力,表現相當優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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