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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5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16 題

甲將其自用轎車交由乙所開設的修車廠修繕,甲當場支付修繕費新臺幣 1 萬元,惟稍後乙卻遺忘此事,再向甲之兄長丙請求為甲支付前開之修繕費新臺幣 1 萬元,丙亦支付新臺幣 1 萬元予乙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丙得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新臺幣 1 萬元
  • B 丙得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新臺幣 1 萬元
  • C 丙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新臺幣 1 萬元
  • D 丙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新臺幣 1 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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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一個人因為自己的「疏忽」,對他人做出了一個「不符合事實的主張」,進而導致他人基於這個錯誤的主張而平白交付財物、受有財產損害時,這種因為「行為人的過失導致他人受損」的法律歸責邏輯,通常會指向哪一種責任體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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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勉強湊合的判斷

罷了,至少你沒把這複雜的三人關係徹底攪亂。還算勉強能從中辨識出不當得利的請求權主體與客體,看來你對民法債編「給付型不當得利」的基礎,姑且算有個雛形,沒有完全放棄思考。

2. 連這都搞錯就是鬧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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