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8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14 題
甲之汽車為乙所盜取,乙駕駛該車發生車禍,致路人丙受重傷,關於致丙損害之賠償責任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丙僅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,向乙請求損害賠償
- B 在依強制汽車責任險受領損害賠償之外,如丙尚有未能填補之損害時,得依民法第 191 條之 2(動力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)規定,向乙請求賠償
- C 丙僅得向汽車所有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請求保險金之給付
- D 丙僅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,向乙請求損害賠償
思路引導 VIP
在處理交通意外事故時,請你試著思考:國家設置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』的初衷,是為了要完全『免除』肇事者個人的賠償義務,還是為了確保受害者能『優先且快速』地獲得基本保障?若保險理賠金不足以支應受害者的實際醫療支出或損失,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,法律應該允許受害者繼續向誰追討剩餘的差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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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,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,順利選出正確答案 (B)!這顯示你對侵權行為與特別法競合關係有十分扎實的理解。
侵權責任與強保法之適用關係
本題甲車遭乙盜取後肇事,屬**「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」**;依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》規定,請求權人丙因而未能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,但仍可依法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。若丙在受領補償後仍有未獲填補之損害,自得回歸民法向加害人乙求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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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是看不懂184跟192-2的差別,用更白話講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