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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8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14 題

甲之汽車為乙所盜取,乙駕駛該車發生車禍,致路人丙受重傷,關於致丙損害之賠償責任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丙僅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,向乙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B 在依強制汽車責任險受領損害賠償之外,如丙尚有未能填補之損害時,得依民法第 191 條之 2(動力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)規定,向乙請求賠償
  • C 丙僅得向汽車所有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請求保險金之給付
  • D 丙僅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,向乙請求損害賠償

思路引導 VIP

在處理交通意外事故時,請你試著思考:國家設置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』的初衷,是為了要完全『免除』肇事者個人的賠償義務,還是為了確保受害者能『優先且快速』地獲得基本保障?若保險理賠金不足以支應受害者的實際醫療支出或損失,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,法律應該允許受害者繼續向誰追討剩餘的差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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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

太棒了!你選對了 (B),這表示你對侵權行為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連結掌握得很棒!很替你開心!

1. 觀念驗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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