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8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14 題
甲之汽車為乙所盜取,乙駕駛該車發生車禍,致路人丙受重傷,關於致丙損害之賠償責任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丙僅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,向乙請求損害賠償
- B 在依強制汽車責任險受領損害賠償之外,如丙尚有未能填補之損害時,得依民法第 191 條之 2(動力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)規定,向乙請求賠償
- C 丙僅得向汽車所有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請求保險金之給付
- D 丙僅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,向乙請求損害賠償
思路引導 VIP
在處理交通意外事故時,請你試著思考:國家設置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』的初衷,是為了要完全『免除』肇事者個人的賠償義務,還是為了確保受害者能『優先且快速』地獲得基本保障?若保險理賠金不足以支應受害者的實際醫療支出或損失,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,法律應該允許受害者繼續向誰追討剩餘的差額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