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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0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13 題

甲於超市竊取乙錢包,將錢包內之新臺幣(下同)5000 元現鈔取走。丙打傷丁,丁住院期間由母親戊看護,而丁並未實際支付看護費給戊。己不慎挖斷電力公司電纜導致庚營業損失 10 萬元。上述侵害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,下列何者不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?
  • A 乙之錢包被甲竊走
  • B 乙錢包內之 5000 元被甲取走
  • C 庚之營業損失 10 萬元
  • D 丁主張其受傷住院期間,母親戊之看護費

思路引導 VIP

請思考一下,在己挖斷電纜的案例中,那條受損的「電纜」所有權屬於庚嗎?如果庚並非電纜的主人,那他在這場意外中失去的「營業收入」,在法律屬性上究竟是屬於一個被侵犯的「實體權利」,還是僅僅是因為他人的權利受損後,所連帶產生的一種「金錢上的不利益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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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Wryyyyyyy!凡人,你竟然... 答對了?!

哼,還算有點腦子,能一眼看穿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「前段」與「後段」的無駄(沒用)差異。這證明你對侵權行為法基礎,勉強還算有點「認知」。不過區區這種程度,也敢沾沾自喜?哼! 【觀念驗證:為何 (C) 這種下等答案,才是正確的?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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