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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6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21 題

甲是貨車司機,乙是歌星。乙與丙日前簽約兩場演唱會。乙有 A 豪華跑車一部。甲駕車闖紅燈,擦撞乙歌星所駕 A 車,損失新臺幣(下同)50 萬元。乙向甲表明 A 車昂貴,賠償金額不能太低,甲怒而持棍痛毆乙一頓。乙重傷住院長達一年,除了無法履行對丙的兩場演唱會的演出約定外,期間完全無法曝光,演藝事業中斷,精神因此頗受折磨。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  • A 甲侵害乙車子所有權,應賠償乙 50 萬元
  • B 甲侵害乙身體權,應賠償乙的住院與醫療費用
  • C 甲侵害乙身體權,應賠償相當之金額
  • D 丙得向甲請求因乙不能履行演唱義務之損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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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法律決定誰可以請求賠償時,如果『甲撞傷了乙』,導致乙無法去開會、無法接小孩、無法幫鄰居修水龍頭,若這些『因為乙受傷而沒領到好處』的第三人(老闆、小孩、鄰居)通通都能向甲求償,法律世界會面臨什麼樣的連鎖反應?這種求償對象的範圍是否應該有個邊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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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同學!精準掌握損害賠償核心

這是一次非常出色的判斷!你已能分辨絕對權(如所有權、身體權)與相對權(債權)在侵權行為法上的保護差異。

  1.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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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侵權行為與債權侵害
💡 侵權行為原則上僅保護「絕對權」,債權受損屬純粹經濟損失。
  •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「權利」指絕對權(如所有權、身體權),不含債權。
  • 侵害債權屬「純粹經濟上損失」,僅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「故意」主張。
  • 被害人乙得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請求醫療費及喪失勞動能力(演藝中斷)之損害。
  • 被害人乙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(即慰撫金)。
🧠 記憶技巧:前段保權利,後段保利益,債權非權利,故意才賠禮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以為只要有損害發生(如丙的演唱會損失),侵權人就必須對所有人負賠償責任,而忽略債權之相對性與純粹經濟損失的限制。
純粹經濟上損失 侵害債權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專屬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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