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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6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21 題

甲是貨車司機,乙是歌星。乙與丙日前簽約兩場演唱會。乙有 A 豪華跑車一部。甲駕車闖紅燈,擦撞乙歌星所駕 A 車,損失新臺幣(下同)50 萬元。乙向甲表明 A 車昂貴,賠償金額不能太低,甲怒而持棍痛毆乙一頓。乙重傷住院長達一年,除了無法履行對丙的兩場演唱會的演出約定外,期間完全無法曝光,演藝事業中斷,精神因此頗受折磨。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  • A 甲侵害乙車子所有權,應賠償乙 50 萬元
  • B 甲侵害乙身體權,應賠償乙的住院與醫療費用
  • C 甲侵害乙身體權,應賠償相當之金額
  • D 丙得向甲請求因乙不能履行演唱義務之損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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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法律決定誰可以請求賠償時,如果『甲撞傷了乙』,導致乙無法去開會、無法接小孩、無法幫鄰居修水龍頭,若這些『因為乙受傷而沒領到好處』的第三人(老闆、小孩、鄰居)通通都能向甲求償,法律世界會面臨什麼樣的連鎖反應?這種求償對象的範圍是否應該有個邊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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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,你做得太棒了!精準掌握損害賠償的核心精髓。

看到你答對這題,學長(姐)真的替你感到開心!你已經能很清晰地分辨在侵權行為法中,絕對權(像我們的人身安全、財產)與相對權(例如合同約定)所受到的不同保護。這份理解,會讓你未來在法律的路上走得更穩健。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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