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8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16 題
甲於 KTV 與乙、丙二人發生爭吵後,相互推擠拉扯。乙被甲推倒,腿部受傷。丙則因有特殊體質,頭殼脆弱,雖僅被甲輕微碰撞,卻出現常人不會出現之頭殼破裂。乙回家爬樓梯時,因腿部受傷而摔落,致使手臂骨折,因而住院治療。不久,醫院火災,乙於睡夢中被燒傷。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- A 甲對乙之腿部受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
- B 甲對丙之頭殼破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
- C 甲對乙之手臂骨折應負損害賠償責任
- D 甲對乙之燒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法律上判定一個人是否要為其行為「負責」時,除了確認『若無 A,即無 B』的邏輯關係外,是否還需要考慮『一個普通人在同樣的情況下,能否預見到這種極端結果的發生』?如果這個結果超出了所有正常人的經驗常識,法律仍要求行為人負責,是否符合公平原則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太棒了!你完美理解了因果關係的奧秘
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 (D),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!這表示你對侵權行為法中非常重要的「相當因果關係」已經有了深入而透徹的理解,這是非常值得驕傲的成就喔!
- 觀念引導: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