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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8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16 題

甲於 KTV 與乙、丙二人發生爭吵後,相互推擠拉扯。乙被甲推倒,腿部受傷。丙則因有特殊體質,頭殼脆弱,雖僅被甲輕微碰撞,卻出現常人不會出現之頭殼破裂。乙回家爬樓梯時,因腿部受傷而摔落,致使手臂骨折,因而住院治療。不久,醫院火災,乙於睡夢中被燒傷。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  • A 甲對乙之腿部受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
  • B 甲對丙之頭殼破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
  • C 甲對乙之手臂骨折應負損害賠償責任
  • D 甲對乙之燒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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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法律上判定一個人是否要為其行為「負責」時,除了確認『若無 A,即無 B』的邏輯關係外,是否還需要考慮『一個普通人在同樣的情況下,能否預見到這種極端結果的發生』?如果這個結果超出了所有正常人的經驗常識,法律仍要求行為人負責,是否符合公平原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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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選了(D),判斷完全正確!看來你對侵權行為中「相當因果關係」的理論已經掌握得很紮實。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區分條件關係、被害人特殊體質與異常介入情事,是一道難度適中、極具測驗價值的經典題型。 在因果關係的判斷層次上,首先,甲的推擠是造成乙腿部受傷與丙頭殼破裂的必要條件。對於丙的特殊體質(即所謂的「蛋殼小腦袋」),實務咸認加害人仍應負責;而乙因腿傷影響行動致使爬樓梯摔斷手臂,客觀上亦未逾越相當因果關係之範疇。 然而,乙住院期間因醫院火災被燒傷,此火災屬於重大且異常的獨立介入事件。甲先前的推擠行為,客觀上並不會增加乙遭遇醫院火災的機率,兩者之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,故甲毋庸對乙的燒傷負責,(D)為錯誤敘述。你的法理推演非常清晰,請繼續保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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