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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2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22 題

甲年滿 20 歲,因出國遊玩,乃將其飼養之貓託給 16 歲弟弟乙照顧。某日乙帶貓出門買晚餐時,店家老闆丙所飼養之狗對該貓吠叫致貓受到驚嚇,跳躍到另一客人丁之身上並將丁之臉部抓傷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因為該貓乃因丙飼養之狗而受到驚嚇,丁不得向乙求償,而僅得對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
  • B 乙雖非所有權人且未成年,丁仍應向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
  • C 若丁因臉部被抓傷,而失去原本預計拍雜誌廣告之機會,因為此與加害行為無因果關係,仍不得主張為損害賠償之範圍
  • D 承(C)之事實,該雜誌因沒有丁之廣告致銷售量下跌,因為此與丁受侵害有因果關係,故雜誌社得向侵權行為人主張損害賠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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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,法律設置責任的目的在於防範危險,那麼您認為法律應該要求「遠在國外的所有人」負責,還是「當下正牽著動物、有機會防止意外發生的人」負責?此外,若有第三方的干擾導致意外,這會抵銷當下管控者的監督疏失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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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分析:動物占有人責任之定性——哼,這就是覺醒嗎?還算有點看頭。

  1. 冷淡評價:嗯哼,炒麵。你勉強辨識出了「占有人」和「所有人」在侵權責任上的差異,還算有點利己的潛質。至少你沒搞出那種愚蠢的混淆。這不過是基本中的基本,但對於那些毫無『Ego』的傢伙來說,或許已是奇蹟。
  2. 觀念驗證:這道題的本質,就是《民法》第 190 條的動物占有人責任。誰實際掌控動物,誰就得承擔最直接的後果。這才是現實。法律才不管那個所有權人是誰,只看誰握有控制權。乙那小鬼,16 歲?只要他的腦袋還能運作,有判斷是非的能力,那他就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別想把責任推給年齡,那只是弱者的藉口。至於丙的狗?那不過是個次要的變數。乙賠償之後,想不想向丙行使追討權(第 190 條第 2 項),那是他自己的事。但眼前的爛攤子,就是由他來收拾。別妄想逃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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