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2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22 題
甲年滿 20 歲,因出國遊玩,乃將其飼養之貓託給 16 歲弟弟乙照顧。某日乙帶貓出門買晚餐時,店家老闆丙所飼養之狗對該貓吠叫致貓受到驚嚇,跳躍到另一客人丁之身上並將丁之臉部抓傷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因為該貓乃因丙飼養之狗而受到驚嚇,丁不得向乙求償,而僅得對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
- B 乙雖非所有權人且未成年,丁仍應向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
- C 若丁因臉部被抓傷,而失去原本預計拍雜誌廣告之機會,因為此與加害行為無因果關係,仍不得主張為損害賠償之範圍
- D 承(C)之事實,該雜誌因沒有丁之廣告致銷售量下跌,因為此與丁受侵害有因果關係,故雜誌社得向侵權行為人主張損害賠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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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,法律設置責任的目的在於防範危險,那麼您認為法律應該要求「遠在國外的所有人」負責,還是「當下正牽著動物、有機會防止意外發生的人」負責?此外,若有第三方的干擾導致意外,這會抵銷當下管控者的監督疏失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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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測驗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甲將其飼養之貓託付給弟弟乙照顧,乙即成為該貓之管束與照顧者,屬於法律上之占有人。根據民法第190條規定:「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,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,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不在此限。」因此,當乙帶貓出門並發生貓抓傷客人丁之事件時,無論乙是否為所有權人或是否已經成年,只要其具備動物占有人的身分,丁即得依法向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。此外,雖然該貓是因為受到店家老闆丙飼養之狗吠叫驚嚇而肇禍,但依據同法條後段規定:「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,致加損害於他人者,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,有求償權。」這表示外部挑動因素並不阻礙被害人丁向貓之占有人乙請求賠償,而是賦予乙在賠償丁之後,得以向狗之占有人丙行使求償權。故選項B敘述正確,丁仍應向乙主張損害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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