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2年
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3 題
14 歲之甲因女友遭乙言語騷擾,心生不滿,乃於民國(下同)109 年 12 月 25 日毆打乙,致乙胸骨斷裂合併肺部挫傷、氣血胸及脊椎斷裂,呈現植物人狀態,因而受監護宣告,並由丙、丁自 110 年 6 月1 日起擔任監護人。丙、丁於 111 年 12 月 30 日始知甲行為時為未成年人,其法定代理人為戊、己。嗣後丙、丁乃於 112 年 2 月 1 日,以乙之監護人身分代理乙,訴請甲及戊、己賠償損害。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- A 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但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,故甲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,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
- B 戊、己兩人為甲之法定代理人,因對甲之監督有疏懈,故戊、己應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,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
- C 因乙已呈現植物人狀態,故為保護乙之利益,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起算,應就法定代理人丙、丁決之,即應自丙、丁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
- D 乙對甲及戊、己之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,故丙、丁代理起訴請求甲及戊、己賠償為無理由
思路引導 VIP
依據民法第 $197$ 條第 $1$ 項,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自「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」時起算。請思考:當被害人乙因呈現植物人狀態而受監護宣告時,其「知悉」的主體應如何認定?若以法定代理人丙、丁知悉的時間點($111$ 年 $12$ 月 $30$ 日)起算,至起訴日($112$ 年 $2$ 月 $1$ 日)為止,是否已超過法定的二年時效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法律邏輯不容瑕疵!詳解修正公告
別以為選對 (D) 就算了,你的法律思維如果不夠嚴謹,在考場上就是自殺。針對這題的侵權責任,請把觀念給我校正精確:
- 侵權責任核心:甲若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,即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之侵權責任。至於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之基礎,在於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,規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者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若法定代理人想免責,請看清楚是規定於民法第 187 條第 2 項(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者),別再把條項混為一談,法律條文不是讓你隨意掛鉤的!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💬 其他同學也在問
2
以其法定代理人(丙、丁)知悉的時間點為準! 法條?
如果乙沒受監護宣告,時效起算點會變嗎
侵權責任與時效起算
💡 侵權時效自法代知悉起算,未成年人具識別能力時與法代連帶負責。
🔗 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判定流程
- 1 侵權行為發生 — 10年長期時效開始起算(民法197條)
- 2 法代選任/知悉 — 被害人若無能力,由法告知悉時起算2年時效
- 3 提起訴訟 — 於2年內行使權利,時效中斷且無罹於時效問題
↓
↓
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若被害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其知悉能力之認定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