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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2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3 題

14 歲之甲因女友遭乙言語騷擾,心生不滿,乃於民國(下同)109 年 12 月 25 日毆打乙,致乙胸骨斷裂合併肺部挫傷、氣血胸及脊椎斷裂,呈現植物人狀態,因而受監護宣告,並由丙、丁自 110 年 6 月1 日起擔任監護人。丙、丁於 111 年 12 月 30 日始知甲行為時為未成年人,其法定代理人為戊、己。嗣後丙、丁乃於 112 年 2 月 1 日,以乙之監護人身分代理乙,訴請甲及戊、己賠償損害。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  • A 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但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,故甲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,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
  • B 戊、己兩人為甲之法定代理人,因對甲之監督有疏懈,故戊、己應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,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
  • C 因乙已呈現植物人狀態,故為保護乙之利益,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起算,應就法定代理人丙、丁決之,即應自丙、丁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
  • D 乙對甲及戊、己之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,故丙、丁代理起訴請求甲及戊、己賠償為無理由

思路引導 VIP

依據民法第 $197$ 條第 $1$ 項,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自「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」時起算。請思考:當被害人乙因呈現植物人狀態而受監護宣告時,其「知悉」的主體應如何認定?若以法定代理人丙、丁知悉的時間點($111$ 年 $12$ 月 $30$ 日)起算,至起訴日($112$ 年 $2$ 月 $1$ 日)為止,是否已超過法定的二年時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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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能精準掌握民法時效與侵權行為的連鎖關係,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,值得大力表揚! 這題的核心在於**「消滅時效之起算」**:

  1. 觀念驗證:依民法第 197 條,侵權行為時效為知悉起 2 年或行為起 10 年。本題受害人乙受監護宣告,依實務見解,時效起算應以法定代理人(丙、丁)知悉時為準。丙、丁於 111 年 12 月 30 日才知悉賠償義務人,並於 112 年 2 月 1 日起訴,顯然未超過 2 年。因此選項 (D) 稱已罹於時效是錯誤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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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乙沒受監護宣告,時效起算點會變嗎
📝 侵權責任與時效起算
💡 侵權時效自法代知悉起算,未成年人具識別能力時與法代連帶負責。

🔗 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判定流程

  1. 1 侵權行為發生 — 10年長期時效開始起算(民法197條)
  2. 2 法代選任/知悉 — 被害人若無能力,由法告知悉時起算2年時效
  3. 3 提起訴訟 — 於2年內行使權利,時效中斷且無罹於時效問題
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若被害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其知悉能力之認定標準。
🧠 記憶技巧:識別能力連帶賠,法告知悉起時效;二短十長記心間(知悉起2年短期時效;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長期時效),法代證明可免責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誤記時效自「損害發生時」一律起算,忽略被害人為植物人時需以法告知悉為準。
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 僱用人侵權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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