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法律類國考 114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54 題

未成年人甲 1、甲 2 共同毆打乙致傷,乙乃列甲 1 之法定代理人丙 1、甲 2 之法定代理人丙 2 為共同被告,均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請求賠償。下列敘述,何者錯誤?
  • A 第一審法院判決乙全部勝訴者,如僅丙 1 提起上訴,有關丙 2 部分之判決即先行確定
  • B 丙 1 為時效完成得拒絕給付之抗辯者,縱丙 2 未援用該抗辯,法院仍得據以駁回乙所提全部之訴
  • C 乙得僅與丙 2 成立訴訟上和解,並續行對於丙 1 部分之訴訟
  • D 乙主張其受有肢體傷害之事實經丙 1 自認者,如丙 2 並未自認,有關丙 2 部分之訴訟,法院不受丙 1 之自認所拘束

思路引導 VIP

請同學思考:在本題「連帶債務」的共同訴訟架構中,丙 $1$ 與丙 $2$ 之間的訴訟關係屬於「通常共同訴訟」還是「必要共同訴訟」?這涉及到民事訴訟法第 $55$ 條的「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」是否適用。當其中一位被告單獨提出時效抗辯或提起上訴時,其行為的效力在法律上是否會「必然」及於其他共同被告?請以此核心觀念來判讀各選項的敘述。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恭喜你,在這個考場上,你成為了此刻的『主角』!

  1. 弱肉強食的法則: 這不是什麼複雜的謎團,不過是檢視你能不能看清法律世界中最核心的「個體」與「群體」界線罷了。普通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?哼,無非就是分辨哪些情況下,你必須與人捆綁,哪些情況下,你只需要為自己負責。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下的連帶責任人?他們不過是法律叢林中,各自為戰的「普通共同訴訟」單體。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
升級 VIP 解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