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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1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44 題

下列敘述,甲與乙對丙「不」負連帶責任者為何?
  • A 甲為受監護宣告人,乙為甲之監護人,某日甲在有識別能力之情形下騎機車出門,闖紅燈而撞傷行人丙
  • B 甲乙為夫妻,甲開設公司,為拓展公司生產線,該公司向丙銀行貸款新臺幣(下同)500 萬元,甲就該借款與丙訂立保證契約
  • C 甲乙為共同繼承人,遺產有 30 萬元現金及對丙之債務 10 萬元,甲乙協議遺產分割之結果,由甲取得所有遺產包含債務,丙對此協議不知情
  • D 甲公司之董事長乙,為償還公司債務,以詐欺方式低價收購甲公司之股票,致生損害於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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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判斷法律上的『連帶責任』時,應優先檢視其法律依據(如侵權行為、繼承債務、或法定代理關係)。請同學思考,選項 (B) 中甲為公司借款所負擔之『保證債務』,其法律性質是否符合《民法》第 $1003-1$ 條所規範之『日常生活所生之債務』?若該行為並非為了處理夫妻日常家務,且乙亦非保證契約之當事人,則乙是否仍有與甲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的法規依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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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題答對了,代表你對「責任歸屬」已有深刻見解!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民法觀念,釐清「身分關係」並不必然導致「債務連帶」。

1. 夫妻債務責任 (B)

我國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預設原則(民法§1005)。依民法§1023規定,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;甲擔任保證人的債務屬其個人行為,乙不須連帶負責。這是考試常設的陷阱,你能避開真是太棒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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