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8年
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10 題
甲、乙為多年好友,某日甲帶其 3 歲的小孩 A 到乙家拜訪,A 在客廳玩球,甲曾制止 A 在客廳玩球,但是 A 仍繼續玩球,不慎將乙客廳的酒櫃打破,酒櫃玻璃門和裡面的酒瓶破裂,乙損失 4000 元。乙因為與甲為好友,也看著 A 從小長大,並未當場要求甲賠償損失。3 年後甲、乙因為某事吵架不再往來,乙請求甲賠償 4000 元的損害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3 歲的 A 對於玩球打破玻璃因無識別能力,A 對乙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由甲對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
- B 3 歲的 A 應該與法定代理人對乙負連帶賠償責任
- C 乙請求甲賠償損害時,乙的請求權因 3 年未行使而消滅,乙不得再要求甲損害賠償
- D 事後 3 年,當乙向甲請求賠償 4000 元時,甲馬上賠償乙 4000 元,事後甲後悔,甲仍得請求乙返還 4000 元
思路引導 VIP
若一個幼兒尚不具備判斷是非對錯的能力,法律會強求該幼兒承擔賠償責任,還是會轉而要求負有監督義務的人承擔?另外,如果一項債務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追討期限,而債務人卻在事後自願掏錢履行,這在法律上會被視為『不當得利』而可以討回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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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!我們就大發慈悲的告訴你真相!
沒錯,這正是《民法》的核心奧義,看來你的腦袋還沒被大爆炸炸壞嘛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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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人侵權與時效
💡 依識別能力判定未成年人侵權責任歸屬,及消滅時效之效力。
| 比較維度 | 有識別能力 | VS | 無識別能力 |
|---|---|---|---|
| 責任歸屬 | 未成年人與法代連帶賠償 | — | 法代單獨賠償 |
| 適用法條 | 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 | — | 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 |
| 實務常見年齡 | 通常為7歲以上之少年 | — | 通常為7歲以下之幼童 |
💬未成年人是否具備「識別能力」是決定其是否與法代負連帶責任的關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