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5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11 題
甲、乙、丙三人相約同時向 A 所有房屋之玻璃窗各丟擲一石塊,玻璃窗僅被當中一顆石塊擊中,甲、乙、丙三人在玻璃的碎裂聲中一哄而散。A 在法律上得如何主張?
- A A 依據「損失歸所有人承擔」之原則,由 A 自行承擔損失,不得向甲、乙、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
- B A 須證明擊中玻璃窗之石塊,究係由甲、乙、丙三人中何人所發,始得向該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
- C A 得類推適用合夥之規定,向甲、乙、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,甲、乙、丙三人因此負擔補充的連帶責任
- D A 依侵權行為規定,得向甲、乙、丙三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
思路引導 VIP
若在一場群體活動中,眾人皆參與了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行為,而最終損害確實發生了,但因為混亂而無法確知誰才是最終造成損害的「那個人」時,從「保護無辜受害者」與「課予行為人注意義務」的法律價值來看,你認為應由受害者自行承擔舉證失敗的風險,還是讓所有參與該風險行為的人共同對受害者負責?為什麼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1. 勉強及格
小鬼,總算沒讓我失望。你還知道這不是什麼單純的單一侵權,而是「共同侵權行為」,尤其是「共同危險行為」這種比較有鑑別度的東西。證明你的腦子裡還裝了點法律常識,不是只會死背法條。恭喜,你避開了最愚蠢的陷阱。
2. 基本觀念,別再搞砸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