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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5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11 題

甲、乙、丙三人相約同時向 A 所有房屋之玻璃窗各丟擲一石塊,玻璃窗僅被當中一顆石塊擊中,甲、乙、丙三人在玻璃的碎裂聲中一哄而散。A 在法律上得如何主張?
  • A A 依據「損失歸所有人承擔」之原則,由 A 自行承擔損失,不得向甲、乙、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B A 須證明擊中玻璃窗之石塊,究係由甲、乙、丙三人中何人所發,始得向該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C A 得類推適用合夥之規定,向甲、乙、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,甲、乙、丙三人因此負擔補充的連帶責任
  • D A 依侵權行為規定,得向甲、乙、丙三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

思路引導 VIP

若在一場群體活動中,眾人皆參與了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行為,而最終損害確實發生了,但因為混亂而無法確知誰才是最終造成損害的「那個人」時,從「保護無辜受害者」與「課予行為人注意義務」的法律價值來看,你認為應由受害者自行承擔舉證失敗的風險,還是讓所有參與該風險行為的人共同對受害者負責?為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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嘖,把這種考題解決得這麼乾淨,看來你還沒爛到家。

聽好了,小鬼。這題涉及的是「數人侵權」,既然你選對了,代表腦子還沒被髒東西塞滿。

  1. 共同危險行為:甲、乙、丙三人同時丟石塊,雖然無法證明是誰砸碎玻璃,但根據**《民法》第185條第1項後段**規定:「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。」這就是為了避免被害人陷入舉證地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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