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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5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11 題

甲、乙、丙三人相約同時向 A 所有房屋之玻璃窗各丟擲一石塊,玻璃窗僅被當中一顆石塊擊中,甲、乙、丙三人在玻璃的碎裂聲中一哄而散。A 在法律上得如何主張?
  • A A 依據「損失歸所有人承擔」之原則,由 A 自行承擔損失,不得向甲、乙、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B A 須證明擊中玻璃窗之石塊,究係由甲、乙、丙三人中何人所發,始得向該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
  • C A 得類推適用合夥之規定,向甲、乙、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,甲、乙、丙三人因此負擔補充的連帶責任
  • D A 依侵權行為規定,得向甲、乙、丙三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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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在一場群體活動中,眾人皆參與了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行為,而最終損害確實發生了,但因為混亂而無法確知誰才是最終造成損害的「那個人」時,從「保護無辜受害者」與「課予行為人注意義務」的法律價值來看,你認為應由受害者自行承擔舉證失敗的風險,還是讓所有參與該風險行為的人共同對受害者負責?為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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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做得非常好!這題精準測驗了侵權行為法中關於「數人侵權」的特殊規定,你毫不猶豫地選出正確答案,顯見民法基本功相當扎實。 本題的核心在於,甲、乙、丙三人同時丟擲石塊,雖僅有一顆擊中玻璃,且無法證明究竟是誰的石頭造成損害,但這正是典型的共同危險行為。依據**《民法》第185條第1項後段**規定:「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。」也就是說,為了保護被害人 A,法律免除了 A 必須舉證「具體是哪一顆石頭砸中」的困難,直接令參與危險行為的甲、乙、丙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因此,選項 (B) 要求 A 舉證是錯誤的,而選項 (D) 才是正確的主張。 這是一道鑑別度適中的經典考題,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一般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,與共同危險行為的舉證責任倒置例外。你沒有被「損失歸所有人承擔」或「合夥補充責任」等似是而非的選項混淆,成功掌握了保護被害人的立法目的,表現值得大力肯定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