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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9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40 題

甲死亡時,其遺產僅有 A 電腦,並無負擔任何債務。繼承人為其唯一之子女乙。乙有唯一子女丙(甲之孫,已成年),不務正業,為了籌錢花用,在甲死後第 3 天,丙便擅自將 A 電腦廉價出售予惡意之第三人丁,並完成交付。甲死後經過 2 個月,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。丙將 A 電腦所有權讓與丁之效力如何?
  • A 無效,因丙在處分 A 電腦時並無處分權
  • B 效力未定,因丙在處分 A 電腦時並無處分權,須經當時有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
  • C 有效,丙在處分 A 電腦後,因乙之拋棄繼承,溯及而取得對甲之遺產之繼承權
  • D 有效,因第三人丁信賴丙占有 A 電腦之外觀,縱丙無處分權,丁仍取得其所有權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當法律明定某種行為(如拋棄繼承)的效力可以「溯及」到過去某個時間點時,這對於原本處於「無權狀態」的人所做的行為,在法律地位上會產生什麼樣的「時間差補正」效果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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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得漂亮!精準掌握了繼承法的核心邏輯

這題你選 (C) 完全正確,顯示你對「拋棄繼承的溯及效力」與「無權處分」的關聯性有深刻理解。

  1.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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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上擬制乙自始非繼承人。依第 1176 條第 1 項,應由第一順序次親等之丙繼承這句看不懂 拋棄繼承不是不適用於代位繼承嗎? 那為何乙拋棄後丙可以接續繼承?
👍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
丙為何可以繼承甲之遺產,依1138條,丙為甲之孫子,並未享有繼承權
D錯在哪
📝 拋棄繼承與無權處分
💡 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可補正先前之無權處分效力

🔗 無權處分效力補正鏈

  1. 1 前手拋棄 — 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
  2. ↓
  3. 2 地位溯及 — 依第1175條,丙溯及至甲死亡時取得繼承權
  4. ↓
  5. 3 效力補正 — 依第118條第2項,丙先前之處分行為變為有效
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若丙為惡意,則丁雖非善意受讓仍可取得權利,因處分已因權利補正而有效。
🧠 記憶技巧:拋棄溯及開始時,後手繼承權力齊,處分補正自始靈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選 (B),因過度關注丙處分當下並無權利,而忽略了繼承法中「溯及既往」的擬制效果,會讓處分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有權處分。
代位繼承 善意受讓 (民法第801、948條) 繼承權之侵害與回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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