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9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40 題
甲死亡時,其遺產僅有 A 電腦,並無負擔任何債務。繼承人為其唯一之子女乙。乙有唯一子女丙(甲之孫,已成年),不務正業,為了籌錢花用,在甲死後第 3 天,丙便擅自將 A 電腦廉價出售予惡意之第三人丁,並完成交付。甲死後經過 2 個月,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。丙將 A 電腦所有權讓與丁之效力如何?
- A 無效,因丙在處分 A 電腦時並無處分權
- B 效力未定,因丙在處分 A 電腦時並無處分權,須經當時有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
- C 有效,丙在處分 A 電腦後,因乙之拋棄繼承,溯及而取得對甲之遺產之繼承權
- D 有效,因第三人丁信賴丙占有 A 電腦之外觀,縱丙無處分權,丁仍取得其所有權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法律明定某種行為(如拋棄繼承)的效力可以「溯及」到過去某個時間點時,這對於原本處於「無權狀態」的人所做的行為,在法律地位上會產生什麼樣的「時間差補正」效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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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題你選 (C) 完全正確,顯示你對「拋棄繼承的溯及效力」與「無權處分」的關聯性有深刻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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