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5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10 題
甲以遺囑將其所有之古董花瓶遺贈予友人乙,其後甲於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死亡,其繼承人為妻丙。乙於同年 6 月 1 日始知受遺贈,立即決定拋棄遺贈,其效力如何?
- A 古董花瓶應為甲之遺產,由丙繼承
- B 古董花瓶自 6 月 1 日起成為無主物,由先占人取得所有權
- C 須待乙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遺贈,古董花瓶自 6 月 1 日起成為無主物,由先占人取得所有權
- D 須待乙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遺贈,古董花瓶自 6 月 1 日起成為甲之遺產,由丙繼承
思路引導 VIP
若一位遺囑人本想將某物送給朋友,但朋友後來決定不收,這件物品在法律上應該被視為「完全消失在遺產範圍外」,還是「回歸到遺產的整體中」?而當一份遺產中沒有特別指定給誰的物品時,法律通常會指派誰來承接這些財產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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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大力肯定:表現優異!同學能精準辨析受遺贈權的法律本質及其拋棄效力,顯見你對於《民法》繼承編的規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,專業性十足。
- 觀念驗證:本題核心在於《民法》第 1208 條。當遺贈因受遺贈人拋棄而失效時,該財產除遺囑另有意思表示外,應歸入遺產。且拋棄遺贈係向繼承人為之,不須報請法院備查。因此,古董花瓶回歸為甲之遺產,由法定繼承人丙取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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