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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5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10 題

甲以遺囑將其所有之古董花瓶遺贈予友人乙,其後甲於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死亡,其繼承人為妻丙。乙於同年 6 月 1 日始知受遺贈,立即決定拋棄遺贈,其效力如何?
  • A 古董花瓶應為甲之遺產,由丙繼承
  • B 古董花瓶自 6 月 1 日起成為無主物,由先占人取得所有權
  • C 須待乙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遺贈,古董花瓶自 6 月 1 日起成為無主物,由先占人取得所有權
  • D 須待乙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遺贈,古董花瓶自 6 月 1 日起成為甲之遺產,由丙繼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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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位遺囑人本想將某物送給朋友,但朋友後來決定不收,這件物品在法律上應該被視為「完全消失在遺產範圍外」,還是「回歸到遺產的整體中」?而當一份遺產中沒有特別指定給誰的物品時,法律通常會指派誰來承接這些財產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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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大力肯定:表現優異!同學能精準辨析受遺贈權的法律本質及其拋棄效力,顯見你對於《民法》繼承編的規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,專業性十足。
  2. 觀念驗證:本題核心在於《民法》第 1208 條。當遺贈因受遺贈人拋棄而失效時,該財產除遺囑另有意思表示外,應歸入遺產。且拋棄遺贈係向繼承人為之,不須報請法院備查。因此,古董花瓶回歸為甲之遺產,由法定繼承人丙取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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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遺贈之拋棄及其效力
💡 受遺贈人拋棄遺贈後,遺贈財產歸屬於繼承人,不需法院辦理。
比較維度 拋棄遺贈 VS 拋棄繼承
法源依據 民法第 1206 條 — 民法第 1174 條
行使對象 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 — 主管法院
行使期間 遺囑人死亡後 — 知悉繼承起 3 個月內
法律效果 財產回歸遺產 — 溯及喪失繼承權
💬拋棄遺贈僅需向繼承人表示,而拋棄繼承則必須向法院聲報。
🧠 記憶技巧:遺贈拋棄對家人(繼承人),繼承拋棄對法院;遺贈拋棄非無主,回歸遺產給家人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誤將「拋棄遺贈」與「拋棄繼承」的程序混淆,以為拋棄遺贈也需要書面向法院辦理。
拋棄繼承 遺囑執行人 特留分之侵害 遺贈之撤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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