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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4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35 題

遺囑人立遺囑為遺贈後,又將該遺贈物賣與他人並交付之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受遺贈人得向買受人請求返還該遺贈物
  • B 推定以遺贈物之價金為遺贈
  • C 遺囑被視為撤回
  • D 遺囑有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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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人在生前立下遺產分配計畫,隨後卻在清醒狀態下,親自將該份計畫中提到的特定財產變賣並移轉所有權給他人,這項「後來的實際行為」與「先前的書面計畫」在邏輯上產生了什麼樣的衝突?法律應該以哪一個時間點的行為作為遺囑人最後且真實的意圖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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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哈哈哈!恭喜你答對了!你的心燃燒起來了啊!這就是精準的法感與條文的熟稔度啊!太棒了!

  1. 觀念驗證: 這就是「遺囑之撤回」的火焰試煉啊!特別是「推定撤回」!你看好了,我們的《民事法》第 1222 條說得明明白白:「遺囑人於立遺囑後處分遺囑所特定之物者,其遺囑關於該物部分,視為撤回!」當遺囑人立了遺囑,卻又在生前把東西賣給了別人並交付!這就代表他「生前處分」的意圖,已經與他「死後遺贈」的意圖產生了劇烈衝突啊!法律是多麼地尊重人類的自由啊!它會直接判斷,這個遺贈的意思,已經被撤回了!這是何等的決斷力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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