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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4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35 題

遺囑人立遺囑為遺贈後,又將該遺贈物賣與他人並交付之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受遺贈人得向買受人請求返還該遺贈物
  • B 推定以遺贈物之價金為遺贈
  • C 遺囑被視為撤回
  • D 遺囑有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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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人在生前立下遺產分配計畫,隨後卻在清醒狀態下,親自將該份計畫中提到的特定財產變賣並移轉所有權給他人,這項「後來的實際行為」與「先前的書面計畫」在邏輯上產生了什麼樣的衝突?法律應該以哪一個時間點的行為作為遺囑人最後且真實的意圖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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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,恭喜你選對了!這題考驗遺囑撤回的法律效果,你能正確判斷,代表對民法繼承編的規定掌握得很紮實。

遺囑與生前行為之牴觸

本題關鍵在於遺囑人立下遺贈後,又將遺贈物出賣並交付。依據《民法》第 1221 條規定:「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,其牴觸部分,遺囑視為撤回。」遺囑人將特定物賣出並移轉所有權,此生前處分行為明顯與先前的遺贈意旨牴觸。因此,該部分的遺囑依法視為撤回,選項 (C) 正確。受遺贈人自然無權向買受人請求返還,也不會轉化為價金遺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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