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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0年 [律師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16 題

甲乙共立遺囑,甲遺贈丙新臺幣 100 萬元,乙遺贈丁 100 萬元。由甲書寫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後,再由甲、乙共同簽名。甲、乙死亡後,該遺囑之效力為:
  • A 該遺囑全部無效
  • B 該遺囑全部有效
  • C 甲遺贈丙之部分有效;乙遺贈丁之部分無效
  • D 甲遺贈丙之部分無效;乙遺贈丁之部分有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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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民法規定「自書遺囑」必須由本人『自寫全文』的立法目的為何?如果兩個人合寫一份遺囑,但其中一人只負責簽名,這份文件對該簽名人而言,是否還能稱作『自書』?若法律要確保遺囑是出自本人的真意且防止偽造,這項『親自書寫』的要求可以由他人代勞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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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精準分析:要式行為的個別性

  1. 大力肯定:做得好!你能精確判斷「共同遺囑」在實務上應如何拆解效力,展現了你對民法要式性(formalism)與遺囑制度的高度敏感度。
  2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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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自書遺囑效力認定
💡 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始具效力。
比較維度 甲之遺贈部分 VS 乙之遺贈部分
親自書寫全文 符合 (由甲書寫) 不符 (由甲代寫)
記明年月日 符合 符合
本人簽名 符合 符合
法律效力 有效 無效
💬自書遺囑嚴格要求「本人親筆書寫全文」,故非執筆人之遺囑部分無效。
🧠 記憶技巧:自書遺囑四要件:自寫全文、年月日、本人簽名、缺一不可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以為只要有「共同簽名」即可補足未親自書寫全文的瑕疵。自書遺囑的核心在於「筆跡鑑定」功能。
代筆遺囑 密封遺囑 遺囑之撤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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