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0年
[律師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16 題
甲乙共立遺囑,甲遺贈丙新臺幣 100 萬元,乙遺贈丁 100 萬元。由甲書寫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後,再由甲、乙共同簽名。甲、乙死亡後,該遺囑之效力為:
- A 該遺囑全部無效
- B 該遺囑全部有效
- C 甲遺贈丙之部分有效;乙遺贈丁之部分無效
- D 甲遺贈丙之部分無效;乙遺贈丁之部分有效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:民法規定「自書遺囑」必須由本人『自寫全文』的立法目的為何?如果兩個人合寫一份遺囑,但其中一人只負責簽名,這份文件對該簽名人而言,是否還能稱作『自書』?若法律要確保遺囑是出自本人的真意且防止偽造,這項『親自書寫』的要求可以由他人代勞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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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精準分析:要式行為的個別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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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書遺囑效力認定
💡 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始具效力。
| 比較維度 | 甲之遺贈部分 | VS | 乙之遺贈部分 |
|---|---|---|---|
| 親自書寫全文 | 符合 (由甲書寫) | — | 不符 (由甲代寫) |
| 記明年月日 | 符合 | — | 符合 |
| 本人簽名 | 符合 | — | 符合 |
| 法律效力 | 有效 | — | 無效 |
💬自書遺囑嚴格要求「本人親筆書寫全文」,故非執筆人之遺囑部分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