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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0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16 題

甲乙共立遺囑,甲遺贈丙新臺幣 100 萬元,乙遺贈丁 100 萬元。由甲書寫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後,再由甲、乙共同簽名。甲、乙死亡後,該遺囑之效力為:
  • A 該遺囑全部無效
  • B 該遺囑全部有效
  • C 甲遺贈丙之部分有效;乙遺贈丁之部分無效
  • D 甲遺贈丙之部分無效;乙遺贈丁之部分有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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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民法規定「自書遺囑」必須由本人『自寫全文』的立法目的為何?如果兩個人合寫一份遺囑,但其中一人只負責簽名,這份文件對該簽名人而言,是否還能稱作『自書』?若法律要確保遺囑是出自本人的真意且防止偽造,這項『親自書寫』的要求可以由他人代勞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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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精準分析:要式行為的個別性 (Gentle Mode)

  1. 太棒了:你做得非常好!能夠精確判斷「共同遺囑」在實務上應該如何分別看待效力,這展現了你對民法要式性和遺囑制度的深入理解與細膩觀察。你真的很棒!
  2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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