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8年
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50 題
甲生前在無旁人在場的情況下,自己對著攝影機錄下他口述的遺囑,全程影像與聲音清晰,然後他將錄影檔案的記憶卡密封入一個信封當中,並在封縫處簽名及記明年月日。甲製作這份遺囑並未讓任何人知悉,他死亡後他的家人才發現這份遺囑。此遺囑於法律上屬於何種之遺囑?
- A 口授遺囑
- B 密封遺囑
- C 自書遺囑
- D 無此種方式之遺囑
思路引導 VIP
若法律針對某種行為明文規定了『必須符合特定清單中的方式』才具備效力,而當事人自創了一種『清單上沒有』的方法(即便看似更科技或安全),在法規解釋上,這份文件的法律地位通常會發生什麼變化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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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暖解析:遺囑的形式要件
孩子,做得很好!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。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法律觀念,把它穩穩記住:
- 觀念驗證:遺囑是絕對的要式行為,這是《民法》第 1189 條特別規定的。法律只承認五種法定方式,除此之外的形式,法律上一律不承認其效力。甲採錄影方式,因為沒有親自書寫全文,不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;同時也因為沒有見證人參與,無法構成密封遺囑或口授遺囑。在現行法規下,僅僅透過錄影是無法產生遺囑效力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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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方式之法定要式性
💡 遺囑為法定要式行為,不符民法五種法定方式者均不生效力。
| 比較維度 | 自書遺囑 (第1190條) | VS | 錄影/錄音 (本題情形) |
|---|---|---|---|
| 書寫方式 | 須自寫全文 | — | 數位影像紀錄 |
| 證人需求 | 無須證人 | — | 本題無證人 |
| 生效要件 | 簽名並記明年月日 | — | 非法律規定方式 |
| 效力判定 | 合法有效 | — | 無效 |
💬本題雖有簽名及密封,但因不符手寫全文或證人出席要件,屬無效遺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