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法律類國考 108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50 題

甲生前在無旁人在場的情況下,自己對著攝影機錄下他口述的遺囑,全程影像與聲音清晰,然後他將錄影檔案的記憶卡密封入一個信封當中,並在封縫處簽名及記明年月日。甲製作這份遺囑並未讓任何人知悉,他死亡後他的家人才發現這份遺囑。此遺囑於法律上屬於何種之遺囑?
  • A 口授遺囑
  • B 密封遺囑
  • C 自書遺囑
  • D 無此種方式之遺囑

思路引導 VIP

若法律針對某種行為明文規定了『必須符合特定清單中的方式』才具備效力,而當事人自創了一種『清單上沒有』的方法(即便看似更科技或安全),在法規解釋上,這份文件的法律地位通常會發生什麼變化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溫暖解析:遺囑的形式要件

孩子,做得很好!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。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法律觀念,把它穩穩記住:

  1. 觀念驗證:遺囑是絕對的要式行為,這是《民法》第 1189 條特別規定的。法律只承認五種法定方式,除此之外的形式,法律上一律不承認其效力。甲採錄影方式,因為沒有親自書寫全文,不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;同時也因為沒有見證人參與,無法構成密封遺囑口授遺囑。在現行法規下,僅僅透過錄影是無法產生遺囑效力的。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📝 遺囑方式之法定要式性
💡 遺囑為法定要式行為,不符民法五種法定方式者均不生效力。
比較維度 自書遺囑 (第1190條) VS 錄影/錄音 (本題情形)
書寫方式 須自寫全文 數位影像紀錄
證人需求 無須證人 本題無證人
生效要件 簽名並記明年月日 非法律規定方式
效力判定 合法有效 無效
💬本題雖有簽名及密封,但因不符手寫全文或證人出席要件,屬無效遺囑。
🧠 記憶技巧:遺囑五種:自、公、密、代、口,要件缺一不可,錄影不能代手寫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易將「自行錄影」誤認為自書遺囑或口授遺囑,忽略了自書須手寫、口授須有證人之規定。
遺囑的撤回 遺囑見證人之資格限制 遺囑執行人

🏷️ AI 記憶小卡 VIP

AI 記憶小卡

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

考前複習神器,一眼掌握重點

🏷️ 相關主題

繼承編總論與遺產繼承
查看更多「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