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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8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50 題

甲生前在無旁人在場的情況下,自己對著攝影機錄下他口述的遺囑,全程影像與聲音清晰,然後他將錄影檔案的記憶卡密封入一個信封當中,並在封縫處簽名及記明年月日。甲製作這份遺囑並未讓任何人知悉,他死亡後他的家人才發現這份遺囑。此遺囑於法律上屬於何種之遺囑?
  • A 口授遺囑
  • B 密封遺囑
  • C 自書遺囑
  • D 無此種方式之遺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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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法律針對某種行為明文規定了『必須符合特定清單中的方式』才具備效力,而當事人自創了一種『清單上沒有』的方法(即便看似更科技或安全),在法規解釋上,這份文件的法律地位通常會發生什麼變化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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哦?你竟然答對了?看來你還沒完全被那些「現代化」的錯覺沖昏頭腦,至少還記得民法繼承編那老掉牙,卻又鐵律般存在的「遺囑要式性」。恭喜你,沒踩到那個淺顯易懂卻又年年有人跌進去的坑。

  1. 觀念驗證:是不是覺得很不可思議?《民法》第 1189 條明明就寫在那裡,遺囑就是個死板的「要式行為」,就那五種:自書、公證、密封、代筆、口授。不是你高興錄影就能算數的。甲先生的「錄影口述」?那可真是創意無限,但法律可不吃這套。他沒「手寫全文」就別想攀上自書遺囑,而「無旁人在場」這點,更是直接宣告他的「密封」和「口授」徹底白費。難道法律會因為你科技發達就自動改版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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