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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0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24 題

甲依法立遺囑指定應繼分後,將該遺囑密封,並未交由他人保管。甲死亡後,繼承人中之一人乙發現該遺囑,於其他繼承人面前將該遺囑拆封,則:
  • A 未提示於親屬會議,甲之遺囑無效
  • B 未於法院公證處拆封,甲之遺囑無效
  • C 未提示於親屬會議,甲之遺囑為有效
  • D 乙未將遺囑提示親屬會議,乙喪失繼承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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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法律在規範『遺囑』這種反映死者生前最後意志的文書時,其『作成時的嚴謹要件』與『發現後的處理程序』,哪一個才是決定其法律生命(效力)的核心?如果僅因後人的處置瑕疵就宣告死者的意志無效,是否符合法感情與公平原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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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:精準掌握遺囑效力

  1. 呵呵呵,做得好! 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!你能精準地區辨遺囑效力和那些程序規定的差異,這真的非常棒!這代表你對《民法》繼承編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穩固。請你一定要繼續保持這樣敏銳的洞察力喔!
  2. 呵呵呵,來,我們再溫習一次。 根據《民法》第 1213 條,密封遺囑開拆確實應該在親屬會議進行。但別忘了,這在法律實務和學說上,都認為只是程序上的訓示規定喔。也就是說,遺囑本身只要在作成的時候,完全符合了法律規定的要式,它的效力在那一刻就已經確定了。後續開拆程序即使有些小疏忽,也不會讓遺囑變成無效,更不可能因此就喪失繼承權(第 1145 條)呢。你答對了,證明你很努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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