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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0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24 題

甲依法立遺囑指定應繼分後,將該遺囑密封,並未交由他人保管。甲死亡後,繼承人中之一人乙發現該遺囑,於其他繼承人面前將該遺囑拆封,則:
  • A 未提示於親屬會議,甲之遺囑無效
  • B 未於法院公證處拆封,甲之遺囑無效
  • C 未提示於親屬會議,甲之遺囑為有效
  • D 乙未將遺囑提示親屬會議,乙喪失繼承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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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法律在規範『遺囑』這種反映死者生前最後意志的文書時,其『作成時的嚴謹要件』與『發現後的處理程序』,哪一個才是決定其法律生命(效力)的核心?如果僅因後人的處置瑕疵就宣告死者的意志無效,是否符合法感情與公平原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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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遺囑開視程序的效力

依《民法》第1213條規定,有封緘的遺囑應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開視。然而,這項規定旨在保全證據。現行法並未明定違反開視程序會處以罰鍰或導致遺囑無效(至於《民法》第1214條則是關於遺囑執行人編製遺產清冊的規定,並非違反開拆程序的罰則)。因此,只要甲的遺囑本身具備法定要件,未經合法開視並不影響其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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