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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4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38 題

遺囑人甲於 A 有效遺囑中遺贈 100 本集郵冊給乙,依民法規定,下列何者不產生一部或全部撤回 A 遺囑之效力?
  • A 甲隔日將其中 50 本集郵冊帶到學校園遊會上去義賣,並將義賣所得另買新集郵冊給乙
  • B 如甲另寫 B 有效遺囑時,載明不將該 100 本集郵冊遺贈給乙,隔日又將 B 遺囑銷毀
  • C 甲當著乙的面把 A 遺囑銷毀,卻又當面把 100 本集郵冊贈與給乙
  • D 甲於數年後寫了 X 有效遺囑,指定將 100 本集郵冊全數捐給慈善機構,但對於 A 遺囑隻字未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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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個人先寫下一份正式文件否定了之前的計畫,但隨後又親手毀掉了這份「否定文件」,在法律規範強調『尊重遺囑人最終真意』的前提下,你認為他最初的計畫應該是歸於無效,還是恢復原狀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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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撤回之法定事由與生效時點

依據民法規定,選項 (A) 因處分遺贈物(民法第1221條)、選項 (C) 因物理銷毀遺囑(民法第1222條),以及選項 (D) 因前後遺囑牴觸(民法第1220條),均依法產生「撤回」或「視為撤回」A 遺囑之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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