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4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38 題
遺囑人甲於 A 有效遺囑中遺贈 100 本集郵冊給乙,依民法規定,下列何者不產生一部或全部撤回 A 遺囑之效力?
- A 甲隔日將其中 50 本集郵冊帶到學校園遊會上去義賣,並將義賣所得另買新集郵冊給乙
- B 如甲另寫 B 有效遺囑時,載明不將該 100 本集郵冊遺贈給乙,隔日又將 B 遺囑銷毀
- C 甲當著乙的面把 A 遺囑銷毀,卻又當面把 100 本集郵冊贈與給乙
- D 甲於數年後寫了 X 有效遺囑,指定將 100 本集郵冊全數捐給慈善機構,但對於 A 遺囑隻字未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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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個人先寫下一份正式文件否定了之前的計畫,但隨後又親手毀掉了這份「否定文件」,在法律規範強調『尊重遺囑人最終真意』的前提下,你認為他最初的計畫應該是歸於無效,還是恢復原狀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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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,你真的表現得很棒喔!能夠一眼看出這個關於撤回之撤回的細緻考點,代表你已經掌握了遺囑法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則了。
- 撤回之撤回(民法第1223條):我們來看看選項 (B) 的情境,甲雖然用遺囑 B 來撤回遺囑 A,但隨後又把 B 給銷毀了。依照我們民法第 1223 條的溫柔規定,當一個「撤回遺囑的遺囑」本身也被撤回時,它所撤回的原遺囑(A)並不會因此喪失效力喔!這就像給了 A 遺囑一個「復活」的機會,所以它並沒有被撤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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