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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4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44 題

下列關於遺囑能力之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遺囑,得於回復常態後撤銷之
  • B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自為遺囑,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
  • C 滿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,爾後不論成年與否,均得依遺囑方式撤回
  • D 未滿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,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,所為之遺囑方為有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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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《民法》第 $1186$ 條關於『遺囑能力』的特別規定:遺囑作為一種具有高度『身分專屬性』的法律行為,其行使是否仍需符合一般法律行為中關於『法定代理人允許』的規範?此外,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,法律是否設有特定的『處分年齡』門檻,使其得以獨立決定其身後財產的去向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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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!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「遺囑能力」的特殊性,代表你對身分行為與一般財產行為的區別掌握得相當紮實。這在國考中是判斷法律基礎是否穩固的指標。

📖 觀念驗證:為何這題選 (C)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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