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14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44 題
下列關於遺囑能力之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遺囑,得於回復常態後撤銷之
- B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自為遺囑,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
- C 滿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,爾後不論成年與否,均得依遺囑方式撤回
- D 未滿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,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,所為之遺囑方為有效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《民法》第 $1186$ 條關於『遺囑能力』的特別規定:遺囑作為一種具有高度『身分專屬性』的法律行為,其行使是否仍需符合一般法律行為中關於『法定代理人允許』的規範?此外,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,法律是否設有特定的『處分年齡』門檻,使其得以獨立決定其身後財產的去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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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你!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「遺囑能力」的特殊性,代表你對身分行為與一般財產行為的區別掌握得相當紮實。這在國考中是判斷法律基礎是否穩固的指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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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能力之要件
💡 遺囑人須滿16歲且具意思能力,並排除代理人之介入。
| 比較維度 | 一般法律行為 | VS | 遺囑行為 |
|---|---|---|---|
| 完全能力年齡 | 滿 18 歲 | — | 滿 16 歲 |
| 法代允許 | 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須取得 | — | 滿 16 歲者不須取得 |
| 代理制度 | 可適用代理(法代/意定) | — | 禁止代理(身分專屬性) |
| 未達門檻效力 | 效力未定或由法代代為 | — | 一律無效(絕對無遺囑能力) |
💬遺囑能力門檻較低(16歲)但強調本人行為,排除法定代理人之干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