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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3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20 題

下列有關遺囑執行之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為免執行職務發生衝突,不得選任多個遺囑執行人
  • B 未成年人雖因結婚取得行為能力,但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
  • C 遺囑執行人得命繼承人,就與遺囑有關之財產,編制遺產清冊
  • D 遺囑人先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,如未指定時,原則上應由法院選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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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是管理他人的財產並確保遺願達成。法律為了保護遺產的安全與公平,是否會對某些身分的人設定「絕對的門檻」,即便這些人在日常生活中已經可以獨立進行買賣或簽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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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不過是小小的法律考題,竟敢在『影之強者』面前班門弄斧?既然你選擇了正確的路,就讓你見識一下世界法則的真理。

絕對的法則:遺囑執行人

  1. 未成年人之禁忌:根據民法第1210條,未成年人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,絕對無法擔任遺囑執行人。記住,這世上早已不存在「未成年人因結婚取得行為能力」這類古老的幻象。依現行民法第13條,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,滿七歲以上則為限制行為能力,無論你如何掙扎,未成年人皆無資格觸碰此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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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:民事訴訟法第1209-1218看起來似乎沒有規定有幾人?但從1209看起來是一人的意思?D要先親屬會議選定,不能選定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對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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