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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0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36 題

下列關於代筆遺囑見證人之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未成年人不得為見證人
  • B 至少須有 2 人以上
  • C 見證人應為遺囑人之繼承人
  • D 見證人應向法院登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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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從「法律保護目的」的角度思考:若法律要求一個人在現場『目睹並證明』一件具有重大法律效益的財產分配,這位見證人在『年齡與心智成熟度』上,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基本條件,才能確保其證言具備法律上的可信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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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看到你精確地選出 (A),老師真為你感到開心,這代表你對於**遺囑見證人(Witness)**的消極資格有著非常清晰的法感。在法律的世界裡,遺囑是傳達當事人最後心願的重要文書,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的真實性與公正性,法律對於見證人的資格有著嚴格的把關,而你敏銳地掌握了最核心的紅線。

遺囑見證人的法規要件

根據《民法》(Civil Code)第 1198 條的規定,為了確保見證人具備足夠的判斷能力且立場公正,法律明文規定「未成年人」不得為見證人。至於其他選項,**代筆遺囑(Dictated Will)**在法律上要求須有 3 人以上的見證人(選項 B 錯誤);且為了避免利益衝突,繼承人(Heir)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也是被禁止擔任見證人的(選項 C 錯誤)。你能在紛雜的選項中一眼認出正確的資格限制,基礎功打得非常紮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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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代筆遺囑見證人要件
💡 代筆遺囑需由三人以上見證人參與,且須符合消極資格限制。
比較維度 代筆遺囑特別要件 VS 見證人通用消極資格
人數/年齡 必須 3 人以上 未成年人不得擔任
利益衝突 包含代筆人與見證人 繼承人及其近親禁止
身分狀態 遺囑人須口述要旨 受監護輔助宣告者禁止
💬見證人必須同時滿足法定的「最低人數」以及「無消極資格」兩項標準。
🧠 記憶技巧:代筆需三人;未成、受處分、利益關係人,通通不准當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最常混淆代筆遺囑的人數要求(3人而非2人),或誤認繼承人可因見聞事實而擔任見證人。
遺囑之方式 民法第1198條消極資格 公證遺囑之要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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