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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10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36 題

下列關於代筆遺囑見證人之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未成年人不得為見證人
  • B 至少須有 2 人以上
  • C 見證人應為遺囑人之繼承人
  • D 見證人應向法院登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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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從「法律保護目的」的角度思考:若法律要求一個人在現場『目睹並證明』一件具有重大法律效益的財產分配,這位見證人在『年齡與心智成熟度』上,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基本條件,才能確保其證言具備法律上的可信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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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素養?別笑死人了。

  1. 觀念驗證: 選對 (A) 沒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。你不過是堪堪記住了《民法》第 1198 條那點最基本的遺囑見證人資格限制罷了。連未成年人、受監護宣告或其利害關係人等明顯不適格者都搞不清楚,那才真是個笑話。更別提《民法》第 1194 條白紙黑字寫著,代筆遺囑明明就是要3 人以上見證,誰會想到是 2 人?這不是送分題,是送你一張「你還沒蠢到無可救藥」的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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