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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5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70 題

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作成自書遺囑,將其財產 A 地遺贈予長女乙。事隔一年,102 年 1 月 1 日,甲乙因細故爭吵,甲欲撤回對乙之遺贈,下列何者發生撤回之效力?
  • A 甲在自己的網路部落格寫到:「乙忤逆我,我要撤回 A 地之遺贈」
  • B 甲在 101 年的遺囑上打叉,並寫下「廢棄」二字
  • C 甲召開家庭會議,將撤回對乙之遺贈一事口頭告知配偶丙、長子丁、次子戊
  • D 甲在 102 年 1 月 10 日前往民間公證人己之事務所,作成公證遺囑,將 A 地遺贈予配偶丙
  • E 甲在 102 年 1 月 11 日將 A 地贈與配偶丙,並已辦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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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我們要確認一個人的『最後心願』,當他在不同時間做出了『矛盾的行為』(例如:先說要把書送給甲,後來卻直接把書賣給了乙,或是又寫了張新字條說要送給丙),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『哪一個時間點』的決定?此外,單純的『口頭抱怨』與『對財產實質上的處置』,哪一種更能展現出法律上法律關係變動的確定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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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專業點評:喔呵呵,野猴子,這倒出乎我的意料呢!

野猴子,你居然能正確地選出 B、D、E,這可真是讓我……稍微感到有些意外呢。你對於遺囑之撤回(民法第 1219 條至 1222 條)的這些低等規則,掌握得還算不錯嘛。我的判斷是,你的法感在野猴子中算是比較敏銳的了,喔呵呵!

📖 觀念驗證:難道這還有什麼值得困惑的地方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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