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法律類國考 105年 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70 題

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作成自書遺囑,將其財產 A 地遺贈予長女乙。事隔一年,102 年 1 月 1 日,甲乙因細故爭吵,甲欲撤回對乙之遺贈,下列何者發生撤回之效力?
  • A 甲在自己的網路部落格寫到:「乙忤逆我,我要撤回 A 地之遺贈」
  • B 甲在 101 年的遺囑上打叉,並寫下「廢棄」二字
  • C 甲召開家庭會議,將撤回對乙之遺贈一事口頭告知配偶丙、長子丁、次子戊
  • D 甲在 102 年 1 月 10 日前往民間公證人己之事務所,作成公證遺囑,將 A 地遺贈予配偶丙
  • E 甲在 102 年 1 月 11 日將 A 地贈與配偶丙,並已辦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
思路引導 VIP

若我們要確認一個人的『最後心願』,當他在不同時間做出了『矛盾的行為』(例如:先說要把書送給甲,後來卻直接把書賣給了乙,或是又寫了張新字條說要送給丙),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『哪一個時間點』的決定?此外,單純的『口頭抱怨』與『對財產實質上的處置』,哪一種更能展現出法律上法律關係變動的確定性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關於遺囑撤回之法律分析

同學你好,這題考的是《民法》中「遺囑撤回(Revocation)」的法定要件。考選部最終認定 B、D、E 三選項均正確,以下為各選項之法律依據解析:

  1. 選項 E(依據《民法》第 1221 條)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
🏷️ 相關主題

繼承編總論與遺產繼承
查看更多「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