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5年
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70 題
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作成自書遺囑,將其財產 A 地遺贈予長女乙。事隔一年,102 年 1 月 1 日,甲乙因細故爭吵,甲欲撤回對乙之遺贈,下列何者發生撤回之效力?
- A 甲在自己的網路部落格寫到:「乙忤逆我,我要撤回 A 地之遺贈」
- B 甲在 101 年的遺囑上打叉,並寫下「廢棄」二字
- C 甲召開家庭會議,將撤回對乙之遺贈一事口頭告知配偶丙、長子丁、次子戊
- D 甲在 102 年 1 月 10 日前往民間公證人己之事務所,作成公證遺囑,將 A 地遺贈予配偶丙
- E 甲在 102 年 1 月 11 日將 A 地贈與配偶丙,並已辦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思路引導 VIP
若我們要確認一個人的『最後心願』,當他在不同時間做出了『矛盾的行為』(例如:先說要把書送給甲,後來卻直接把書賣給了乙,或是又寫了張新字條說要送給丙),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『哪一個時間點』的決定?此外,單純的『口頭抱怨』與『對財產實質上的處置』,哪一種更能展現出法律上法律關係變動的確定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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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遺囑撤回之法律分析
同學你好,這題考的是《民法》中「遺囑撤回(Revocation)」的法定要件。考選部最終認定 B、D、E 三選項均正確,以下為各選項之法律依據解析:
- 選項 E(依據《民法》第 1221 條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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