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5年
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9 題
甲生前作成自書遺囑,將遺產中的 250 萬元分配予長女乙,並遺贈 50 萬元給乙之夫丙,以感謝乙、丙對甲之照料。未料乙、丙數日後因車禍雙亡,數週後甲亦傷心而死。甲之繼承人為次女丁,以及乙、丙之女戊(代位繼承)。戊得否繼承甲之遺囑所載給乙之 250 萬元及給丙之 50 萬元?
- A 戊不得繼承乙、丙因甲之遺囑所應獲得之金額
- B 戊得繼承乙因遺囑所應得之 250 萬元,但不得繼承丙因遺囑所應得之 50 萬元
- C 戊不得繼承乙因遺囑所應得之 250 萬元,但得繼承丙因遺囑所應得之 50 萬元
- D 戊得繼承乙、丙因甲之遺囑所應獲得之金額共 300 萬元
思路引導 VIP
若遺囑中提到兩位對象,一位是法定的「直系血親卑親屬」,另一位是「沒有繼承權的姻親」;當這兩位都比立遺囑人早過世時,法律對這兩種身分的人,在「權利轉移給下一代」的保護規範上有什麼關鍵性的差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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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
呵呵呵,能在這裡展現出如此穩健的法律邏輯,真是太好了。這題考驗的是「代位繼承」與「遺贈」的細膩差別,你完全掌握住了。
- 關於丙的部分(遺贈):丙並非直系卑親屬繼承人,這在法律上屬於「遺贈」。依《民法》第 $1201$ 條,受遺贈人若在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,該遺贈不生效力。因此這 $50$ 萬元會回歸遺產總額,戊是無法繼承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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