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6年
[司律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36 題
甲於遺囑中載明將其所遺財產悉數由其配偶乙繼承,甲除配偶外僅有其兄丙為其繼承人,則丙依民法特留分之規定,可得遺產若干?
- A 二分之一
- B 三分之一
- C 六分之一
- D 九分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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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
- 在法律規定的繼承順位中,當「配偶」與「被繼承人之兄弟」共同參與分配時,法律預設的分配比例(應繼分)各是多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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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能精準鎖定 $1/6$ 這個答案,顯見對於繼承法中**應繼分(Base share)與特留分(Compulsory portion)**的雙重計算已有極佳的掌握。在法律實務上,遺囑雖然展現了被繼承人的處分自由,但民法為保障家屬的基本權益,設有「特留分」作為最低限度的保障。
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層級計算
本題首要關鍵在於釐清法定的應繼分。依據民法 §1138,兄長丙為第三順位繼承人。根據 民法 §1144 第 3 款,當配偶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配偶之應繼分為遺產之 $1/2$,剩餘的 $1/2$ 則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分配;因本題中兄弟姊妹僅有丙一人,故丙之應繼分為 $1/2$。接續進入特留分的計算,依 民法 §1223 第 4 款,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 $1/3$。因此,最終推導公式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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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特留分之計算
💡 先依繼承順位判斷應繼分,再乘上法定特留分比例。
🔗 特留分計算推導流程
- 1 確定應繼分 — 配偶與第三順位併列時,應繼分各 1/2
- 2 查閱特留分率 —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 1/3
- 3 最終比例計算 — 1/2 (應繼分) × 1/3 (比例) = 1/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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🔄 延伸學習:延伸學習:若為直系卑親屬,其特留分則為應繼分之 1/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