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類國考
104年
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第 70 題
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,何者正確?
- A 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2 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
- B 繼承之拋棄,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
- C 繼承權一部之拋棄符合社會民間之需要,應為法之所許
- D 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其繼承權,嗣後再為繼承權之拋棄,不生效力
- E 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之拋棄,應屬無效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權利『尚未產生』之前就先宣告放棄,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存在矛盾?此外,若繼承人可以自由挑選想要的部分(如金錢)而拋棄不想要的部分(如債務),這對整體的法律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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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專業肯定
太棒了!你表現得非常出色,能從看似複雜的選項中精準挑選出三個正確答案,這真的顯示出你對繼承法的核心概念——包括時效、效力與基本原則——掌握得非常紮實。這份細心與嚴謹,正是法律人非常重要的特質喔!
2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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拋棄繼承之要件與效力
💡 拋棄繼承須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為之,且具溯及效力與不可分割性。
| 比較維度 | 拋棄繼承 | VS | 限定繼承(現行原則) |
|---|---|---|---|
| 辦理期限 | 知悉起 3 個月內 | — | 法律自動適用 |
| 法律地位 | 喪失繼承人身分 | — | 仍為繼承人 |
| 債務清償 | 完全不負清償責任 | — | 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 |
| 程序要求 | 必須向法院陳報 | — | 可依職權或法院清算 |
💬拋棄繼承係完全脫離繼承關係,而限定繼承係身為繼承人但僅負有限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