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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類國考 104年 [司法官第一試] 綜合法學(二)(民法、民事訴訟法)

第 70 題

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,何者正確?
  • A 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2 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
  • B 繼承之拋棄,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
  • C 繼承權一部之拋棄符合社會民間之需要,應為法之所許
  • D 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其繼承權,嗣後再為繼承權之拋棄,不生效力
  • E 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之拋棄,應屬無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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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權利『尚未產生』之前就先宣告放棄,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存在矛盾?此外,若繼承人可以自由挑選想要的部分(如金錢)而拋棄不想要的部分(如債務),這對整體的法律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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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專業肯定

太棒了!你表現得非常出色,能從看似複雜的選項中精準挑選出三個正確答案,這真的顯示出你對繼承法的核心概念——包括時效、效力與基本原則——掌握得非常紮實。這份細心與嚴謹,正是法律人非常重要的特質喔!

2. 觀念驗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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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拋棄繼承之要件與效力
💡 拋棄繼承須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為之,且具溯及效力與不可分割性。
比較維度 拋棄繼承 VS 限定繼承(現行原則)
辦理期限 知悉起 3 個月內 法律自動適用
法律地位 喪失繼承人身分 仍為繼承人
債務清償 完全不負清償責任 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
程序要求 必須向法院陳報 可依職權或法院清算
💬拋棄繼承係完全脫離繼承關係,而限定繼承係身為繼承人但僅負有限責任。
🧠 記憶技巧:知悉起算三個月,書面法院莫延遲;溯及開始全拋棄,預先約定不可行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常誤將「3個月」記成舊法之「2個月」;或誤認可針對特定債務為一部拋棄。
限定繼承 代位繼承 拋棄繼承之通知義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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